手机出版:亟须加强版权保护和内容监管
2009-11-12 16:02:51.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责编:涂运
【CPP114】讯:截至2009年8月底,我国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达到1.81亿,手机出版成为目前增 长最快的数字出版行业。2007年我国手机出版(含手机彩铃、手机铃声、手机游戏、手机动漫)的收入达150亿元,占全年数字出版业收入的41.3%,实现近300%的增长速度。2008年手机出版营业收入增长继续保持翻番,远高于传统出版和其他数字出版形式。在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将手机出版列为实现产业升级所必须大力推进的新业态。
手机出版的迅猛发展无疑给当下的数字出版带来了新的亮点,在我国数字出版的各业态中,手机出版最为引人瞩目。目前,手机出版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手机小说、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原创文学、手机游戏、手机(无线)音乐等门类齐全、灵活多样的手机出版格局。手机出版物的形式及其传播方式与传统出版物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手机出版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版权保护和内容监管难题,也应引起各方更多的关注与深入探讨。
现状
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手机出版进行明确定义。手机出版标准制定相关负责人陈磊认为:手机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使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表现形态,将自己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制作成数字化出版物,并通过无线、有线网络或内嵌在手机媒体上,供用户利用手机或类似的移动终端,进行阅读或下载的传播行为。业界一般认为,手机为互联网的终端设备之一,手机出版是网络出版的延伸与组成部分。既然手机出版作为出版业的一部分,必然涉及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问题。据业内调研报告披露,目前盗版行为已侵入手机出版领域。调查显示,目前国内正版手机游戏用户和盗版用户的比例在1∶8左右,盗版已成为制约手机出版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关于手机出版的法律、法规,因此,需加强立法立规,出台专门针对手机出版的规范和标准。
《著作权法》第32条是否适用于手机出版
从手机出版诞生的那天起,版权就成为手机出版中的一大问题。中国移动非常重视版权问题,在手机出版方面,与中国出版集团、中信出版社、浙江联合出版集团等国内多家传统出版单位以及盛大文学、中文在线等十大内容合作伙伴签约,目前已有400多家出版社与中国移动达成了合作。在合作中,内容提供商提供合适的内容,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负责内容运营、技术支撑和营销推广。但对于网络出版物,版权问题较为复杂,网络出版物一稿多投现象很多,那么中国移动在采用这些网络出版物的时候究竟需要与哪家或哪几家签合约就成了问题。
《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手机出版呢?
手机出版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把以短信形式传播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独立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也可以把以手机上网传播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独立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还可以把以语音业务传播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独立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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