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费税广西样本:纸企不能承受之重
2009-11-25 00:00:0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编:肖庆
“它的前提是要有林权证,才可以进行交易,对于我们这些连林权证都没有的民营企业来说,根本没作用。”殷进海11月24日在电话中对记者如是表示。
作为广西华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在公司向林纸一体化发展的数年间,林业规费以及林权证的问题始终困扰着殷进海。
“砍”还是“不砍”
在殷进海递给记者的卡片背后,写着“制浆、造纸、制糖、竹木产业”几个字,这正好是广西华劲这十多年来的发展轨迹。
成立于1993年的广西华劲最开始利用甘蔗渣造纸,由于原料成本的低廉,公司一直平稳发展。但到了2003年,广西的糖厂掀起了一股造纸热,纷纷利用制糖剩下的甘蔗渣来造纸,蔗渣顿时成为炙手可热的“宝物”,也让殷进海首次感受到原料供应的压力。
“那一年,我们开始意识到企业要长期发展就要造林,减少对外面原料的依赖程度。”殷进海表示,鉴于广西的特殊气候条件,其公司选择了竹子为主要的纸浆原料,并在广西发展自营林。
据其介绍,截至目前,华劲已经在南宁建立林地50万亩,其中20万亩已经进入采伐期,当中一半为竹林,另外一半是桉树林。
“明年我们的桉树也可以采伐了。”按道理来说,自营林进入采伐期是企业营林的最终目的,企业对此应该欣喜若狂,但摆在殷进海面前的却是砍与不砍的矛盾。
殷进海对记者表示,砍树意味着各种各样的林业规费将紧随而至。“例如育林基金,一亩地5年大约可以产6个立方材,每立方要交40块左右的育林基金给国家,那就要240块了,再加上林地的租金,平均每亩50元/年,5年就250元,光是规费和租金就去掉了500块钱。”
据了解,目前我国林业的规费主要是“两金一费”——更改资金、育林基金和林区保护建设费。对此,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两金一费”约占营林成本的40%,各地征收的标准都不一样。
记者从可靠渠道获得的一份名为“广西地区林木税费金收取标准汇总表”的文件显示,广西十大区的税费相距甚远,其中贺州昭平县高达143元每立方(包括育林基金、设计费、木材检尺费、检疫费),而防城港的上思县仅23.5元,两者相差119.5元。
“这主要是因为各个地区依赖林业的程度都不同,所以征收的标准都不一样,但谁知道什么才是合理的?”上述业内资深人士表示,费税问题是目前制约林纸一体化发展的一大问题。据其介绍,目前我国木材税费多达二十几项,占一次销售价50%以上。此外,部分地方搭车收费、乱收费现象严重,木材税费更是高达木材销售价的70%以上。税费问题严重阻碍了资本流入,制约速生丰产用材林的发展。
对此,金光集团APP林务外宣部总监蒋伏利深有同感,“尤其是在纸价大跌的时候,企业是宁愿不砍的,因为砍了交的钱比不砍还要高。”据其介绍,目前APP在广西建立的人工原料林基地已达180万亩。
“去年我们采伐了4000亩松树,因为是收购回来的林地,所以(蓄积量)不是很好,只有2万多立方的样子,但也花费我们将近300万元了。”殷进海表示,去年金融海啸的时候,其公司的纸价曾经一度跌到1500元/吨,而林业规费又居高不下,导致其企业在去年10月到今年1月份都亏损。
博弈无证“黑户”
然而,在殷进海看来,规费的问题远远不及林权证的问题棘手。
“众所周知,营林是一项投入大回收慢的产业。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没有林权证,就等于没有融资的渠道,就没有办法登记、抵押,5年以后才有收成,所以资金的压力是很大的。”殷进海无奈地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由于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和社会资金纷纷到中国投资林业,当中大多以转包、租赁林地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并进行造林,在客观上,造成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大大打击了企业的营林积极性。
“中国的林业发展到今天,在统一税收的情况下,内外资是有别的。例如在林权证这一块,如果是内资企业,毫无疑问是可以办理林权证的,但是外资营林企业目前还办不了。”蒋伏利表示,由于没法办理林权证,导致企业萌生无法取得贷款、产生纠纷也无据可依等一系列问题。
在他看来,民营和外资造纸企业因为“无证”被迫过着“黑户”似的挣扎生活,为了解决林权证问题,目前造纸企业已经发展出租地造林、股份合作造林、订单造林、委托造林、林农合作股份制、吸收合并国有林场和地方林场等多种方法。
但殷进海对记者表示,与国有林场合作无疑可以规避林权证的问题,“但国有林场一般不会这样做,因为他们担心要承担风险,所以宁可出租林地。”
而上述业内资深人士表示,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林权证不给办理,不给贴息,规费不给与减免,“但这个在实际的操作中就有别了,这就是一个悖论,一方面我们要发展林业,一方面政策又跟不上去,所以说到底还是配套政策的问题。”
同时,他也指出,国家方面也许是担心放宽林权证后,外资与社会资本的过度涌入导致市场更加无序。
“现在的主要矛盾是企业很难得到林地,经营的积极性不高,这个矛盾解决以后下一步应该就是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张智光对记者表示。
而记者手上一份2009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对外资企业和大户承包的发证问题作出以下陈述:“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现行规定,林地和林木不能分开,不能分别发证。因此,仅拥有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而不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家林业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时不能单独发给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
对此,殷进海并没有感到意外,“毕竟这需要一个过程,但作为企业,我们希望这个过程可以尽可能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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