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中国新闻社印刷合同纠纷案
2009-12-17 09:11:24.0 来源:中国企业维权网 责编:乐轩
- 摘要:
- 针对原告提出的理由,赵小鲁律师和方宇律师提出刊物上载明的职务与其人员所属没有任何关系。同样原告交付定作物的地点也不能证明表见代理关系。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表见代理须第三人在行为是时善意且无过失,亦即在行为之际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并且无从得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制版合同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应当签订合同。赵小鲁律师和方宇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抓住原告起诉合同纠纷而没有合同这一事实,认为原告作为第三人并非善意且无过失,原告主张姚某与被告之间形成表见代理存在缺陷。本案中,原告的过失非常明显,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故,姚某与中国新闻社未形成表见代理关系。
【CPP114】讯:一、基本案情
2002年4月,北京时尚兴裕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承揽合同(印刷合同)纠纷起诉中国新闻社(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起诉称,经与被告工作人员姚某联系, 2001年间,原告为被告主办的《新闻周刊》制版,尚欠数万元人民币,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欠款。原告起诉的主要证据是由姚某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且姚某为被告中国新闻社的员工的证据。
受中国新闻社的委托,赵小鲁律师和方宇律师开始了解情况,进行相关调查。新闻周刊是中国新闻社主办,由某单位(以下简称:甲单位)负责经营的刊物,中国新闻社仅仅负责采编工作,包括对外签订经营性合同在内的其他工作均由甲单位负责。此种约定从新闻周刊开始即是如此,并且一直履行至停刊。因为停刊等原因,在中国新闻社很难发现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并且知道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大都不是中国新闻社的工作人员。但经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明姚某是甲单位的员工,而并非是被告中国新闻社的员工。
在原告不能证明姚某确实为被告中国新闻社的员工后,原告方又提出姚某与被告中国新闻社之间形成表见代理关系。赵小鲁律师和方宇律师依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原告所主张表见代理不能成立。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姚某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表见代理关系,并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两个主要争议焦点:
1、姚某是否为被告的员工。
2、本案中姚某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关系。
三、争议焦点的解决
1、姚某是否为被告的员工。
如果姚某是被告的员工,那么姚某因被告举办的《新闻周刊》制版工作而签字确认结算清单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这样原告就可以向被告主张本案中的制版费用。所以原告尽力想证明姚某是被告的员工。
但经赵小鲁律师和方宇律师调查,发现姚某并非被告的员工,而是甲单位的员工。而且,在姚某出庭作证时,其承认不是被告中国新闻社员工,只是甲单位的员工。
2、本案中姚某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关系。
在原告主张姚某为被告员工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原告又主张姚某与被告之间形成了表见代理关系。其主要理由为:《新闻周刊》上载明姚某为监制,且原告向姚某交付定作物的地点也是在被告中国新闻社的办公区域里。
针对原告提出的理由,赵小鲁律师和方宇律师提出刊物上载明的职务与其人员所属没有任何关系。同样原告交付定作物的地点也不能证明表见代理关系。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表见代理须第三人在行为是时善意且无过失,亦即在行为之际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并且无从得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制版合同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应当签订合同。赵小鲁律师和方宇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抓住原告起诉合同纠纷而没有合同这一事实,认为原告作为第三人并非善意且无过失,原告主张姚某与被告之间形成表见代理存在缺陷。本案中,原告的过失非常明显,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故,姚某与中国新闻社未形成表见代理关系。
由于原告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所以其仅仅凭借结算清单就请求付款缺乏法律依据,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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