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印刷等税收政策重要调整一览(一)
2009-12-30 08:44:33.0 来源:必胜网 责编:乐轩
- 摘要:
-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纳税人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和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规定范围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2月9日,国务院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增加小排量汽车消费;落实好鼓励钢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措施,适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继续对生铁、铁合金、钢坯、钢锭和附加值比较低的线材、螺纹钢征收10%至25%的出口关税;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取消67个税号钢铁产品出口关税的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研究国产钢材和进口钢材公平税负政策,制订具体措施,对于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钢材逐步恢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者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落实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税收和其他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按照不同年限实行有区别的税收减免政策。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
●3月14日,国务院印发《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上述第一个规划提出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4%提高到15%,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上述第二个规划提出发挥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适当提高部分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点技术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月25日,国务院印发《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提出完善出口税收政策,在继续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进一步调整有色金属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研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4月21日,国务院印发《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提出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租赁企业购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建造的出口船舶的弃船。
●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规划提出落实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具体范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当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起执行,其中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指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纳税人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和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规定范围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在2010年期间,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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