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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0-02-24 00:00:0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编:Quincy

  【CPP114】讯:■全部完成集中换发工作后,各新闻单位新增记者按照正常程序申领记者证
  ■2009年度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均需年检
  ■商业网站无新闻采访权,不颁发记者证
  ■坚决打击各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活动
  新闻出版总署从200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统一换发新版记者证,目前换发工作何时截止?全国有多少新闻记者领取了新闻记者证?对于冒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应该如何处理?带着以上问题,《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
  集中换发工作 将于3月31日结束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闻出版总署组织换发新版记者证的情况怎么样?目前进展如何?
  新闻报刊司:新闻出版总署自2009年2月开始组织部署全国新闻单位统一换发第四版新闻记者证工作。本次换发记者证涉及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单位,不仅数量较多,而且所有的新闻记者证均需要通过中国记者网统一申报,由于相对集中,数量较大,我们采取了分批组织申报的方式进行。目前,已有6000多个新闻单位提出了20多万个记者证申请,其中报纸、期刊、通讯社和中央的广播电视新闻单位的记者证换发基本完成,一些地方广电新闻单位的记者证换发工作仍在继续。截至目前,全国新闻单位已经领取13万多个新版新闻记者证。我们还在全力组织推进最后的换发工作,预计3月31日前全部完成集中换发工作。此后就转入正常工作,各新闻单位新增记者按照正常程序申领记者证。
《中国新闻出版报》:有些新闻单位为行政人员、经营人员甚至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申领了新闻记者证,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如何处理?有些新闻单位未按规定对拟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进行公示,是否能领到记者证?
  新闻报刊司:记者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神圣职业,各个国家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我国实行以新闻单位管理为主的制度,新闻单位是本单位新闻记者证审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哪位工作人员在哪个岗位工作,是由新闻单位决定的,因此,新闻单位当然承担第一审核工作。

  但在管理中,我们发现个别新闻单位缺少基本的管理责任,岗位责任不清,无视新闻记者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虚假材料,为非采编人员发放记者证,甚至将记者证作为礼物送给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防止非采编岗位人员领取新闻记者证,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管理。首先,要求新闻单位在申报记者证时必须在媒体上公示拟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名单,接受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未经公示的新闻单位,我们将不予发放新闻记者证;其次,要求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记者证管理承诺书,规定新闻单位不得为非采编岗位人员申领记者证。此外,我们还将组织专项检查,对部分省(区、市)新闻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去年以来,我们通过群众举报查处了几十家新闻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暂停了部分新闻单位记者证核发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将适时通过媒体公开通报,对公务员和党政领导干部违规领取记者证的除公开通报外,同时将建议其上级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2009年度核发的 新闻记者证均需年检
  《中国新闻出版报》: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今年是新版记者证换发后的第一年,新闻出版总署今年是否组织开展记者证年检?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新闻报刊司:按照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从1月至3月统一开展全国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目前,我们已经组织部署开展2009年度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中央在京新闻单位记者证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闻单位和报刊记者站的记者证年检工作。
  对中央新闻单位的记者证年检,我们要求新闻单位在单位内部主动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2009年度新闻记者证自查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于3月15日前到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领取2010年核验标签;其中中央报刊记者站(分社)负责人按照记者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年度核验要求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领取2010年核验标签。
  《中国新闻出版报》:各新闻单位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如果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已经申领了新闻记者证,应该如何处理?
  新闻报刊司:刚才我们谈到,新闻单位是本单位记者的直接管理人,对记者在本单位的岗位变化、奖罚情况最清楚,因此,新闻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应重点放在对本单位记者2009年以来的职务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对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本单位每一位记者是否仍具备新闻记者证的持证条件,对调离本新闻单位或者新闻采编岗位的人员,对本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记者,应及时通过中国记者网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记者,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书面报告,问题严重的要吊销违法违规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
商业网站没有新闻采访权
  《中国新闻出版报》:近年来,网络新闻传播速度、效率不断提高,在新闻信息传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什么商业网站没有资格申领记者证?国外的情况如何?
  新闻报刊司: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在中国的全面普及,中国网民已达到3.84亿人,数量居世界各国之首,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一步普及,中国网民的数量还将有很大的提高空间,网络已经成为而且必将成为新闻信息的主要传播渠道。我们也非常重视研究新闻的网络传播问题,为扶持我国重点媒体进一步扩大网络传播,我们支持国家重点媒体所办的新闻网站依托传统媒体申领新闻记者证,开展新闻采编工作,扩大国家的新闻传播能力。也就是说,如果条件具备,人民网、新华网等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可以依托其传统媒体申领新闻记者证。而商业网站不是新闻单位,由于其没有合法采访和首发新闻的资质,经批准的也只有转发新闻的职能,没有自采新闻职能,因此这类网站一律不发放新闻记者证,目前,群众举报的所谓“网络记者”都是非法的。从国际上看,外国的新闻网站也都是依托于传统媒体发展起来的,大部分国家都没有把网站列为新闻媒体,而主要是传统媒体向互联网的延伸。此外,历届奥运会、历届世博会和重大国际活动也都没有把网站列为新闻媒体,也不给网站发放采访证件,但允许有偿转播转发传统媒体的资讯。
  《中国新闻出版报》:随着博客、播客、微博客等新的交流沟通方式的出现,网民参与新闻报道的情况越来越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好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媒体记者采访权的关系?
  新闻报刊司:为充分发挥新闻记者职责、保障公民知情权,我们有必要厘清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知情权的关系,以利充分保障双方权益。
  一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与公民的知情权。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国家授权新闻机构代表最广大的人民利益行使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是新闻机构赋予新闻记者的一种职务权利。给新闻记者颁发记者证,根本目的是让新闻工作者能够更便捷地履行其职务行为,更快速地使公众的知情权在最为广泛的范围内实现。
  二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记者的报道权不仅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也是新闻机构赋予记者的公共权利,是向公众传播真实信息的公共职权,所以这同公民个人的言论出版自由是不一样的。因此,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职务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执行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的新闻报道要求,依法持证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这是由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决定的。所以必须分清新闻记者的公务性质,而不能把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日常言论,这也是为什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为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的根本原因。
  新闻记者行使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代表了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代表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新闻出版报》:目前有人成立所谓的“内参网”、“反腐网”,擅自进行采访报道,并以曝光相要挟实施新闻敲诈,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如何加强处理?
  新闻报刊司:近年来,互联网在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网络和传统媒体的互动成为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躲猫猫”事件、邓玉娇事件等案件的发生、发展及处理结果就充分显示了网络和传统媒体的这种力量。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社会人员创办了所谓的“内参网”、“反腐网”、“舆论监督网”等,他们利用群众上访的迫切心情,以帮助群众办事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新闻采访秩序。如我们配合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破获的“中国法制观察网”案件,就是此类网站的典型代表。据调查,有人开设的“中国法制观察网”总部设在北京,在海南、山西、河南、云南、江苏等地建有分站,网站设有编辑部、维权部、广告部等,他们不仅利用“中国法制观察网”制作虚假新闻记者证,还假冒记者身份利用新闻舆论监督实施敲诈勒索,最终此案被公安部门破获处理。
  针对此类新情况,我们在2009年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增加了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的规定,明确提出持新闻记者证开展新闻采访的要求,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同时对假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设定了处罚措施。目前,我们正在组织各级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这项工作,坚决打击各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活动。在这里,我们再次提醒社会公众:记者的身份可以登陆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核查。所有以“网络记者”名义进行的新闻采访活动,都是非法的,大家可以拒绝其采访,也可以拨打新闻出版总署举报电话:010-65212787,举报其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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