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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三项举措杜绝“封口费”事件

2010-04-01 09:16:0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责编:涂运

  【CPP114】讯: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却被瞒报80多天的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曾在2008年震惊全国,被国务院批复认定为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事故调查的推进和处理情况的通报,这起事故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此次关注的焦点不再只是事故本身,而是在调查中逐渐浮出水面的瞒报背后的那条利益链,是那些被数百万元高价收买的“封口”记者。究竟“封口费”封住了哪些记者的口?作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又将采取哪些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共有8家媒体10人涉案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工作人员前往采访,为隐瞒事故,由当地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指使,矿主出钱向部分人员支付了“封口费”。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3月30日从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了解到,目前经核实有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收受了“封口费”。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任志明、王月新以不报道河北蔚县矿难为条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以不报道蔚县矿难为条件,强行要求基层单位订阅《农民日报》并索要20万元;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副站长蔡国海以报道蔚县煤矿矿难相要挟,索要赞助费并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大众阅读报社记者李红强、王耀东利用职务便利,以报道河北蔚县煤矿矿难相要挟,共同索贿9.5万元;河北经济日报社记者刘巍得知蔚县矿难消息后,以不到矿难现场采访和不报道矿难为条件,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3万元赞助费,并据为己有;河北省《县域经济通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编秦飞获悉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矿难后,以不向外界报道李家洼矿难为条件,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赞助费、课题研究费共计8万元,并据为己有;网络报社工作人员关键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收取蔚县方面25万元广告费;《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通讯员高飞以报道河北蔚县矿难相要挟进行敲诈,并与蔚县县委宣传部干部等人共同收受2.5万元,其中高飞收受财物8500元。

  除了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外,两名冒充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服务》栏目的“假记者”王长丰、邹霆也以采访报道蔚县矿难为由,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了12万元。

  “无证记者” 索要25万元广告费

  “情节最恶劣的应该算是网络报社。”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其他媒体的涉案人员都是私自行为,但网络报社却是在得知河北省蔚县李家洼发生煤矿爆炸事故后,安排该报工作人员关键赴蔚县采访,并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强迫他人接受广告服务。

  记者在新闻报刊司看到了蔚县方面支付25万元广告费在《网络报》上刊登的由关键采写的两个整版“软文广告”,即2008年9月25日~10月1日(总第331期)第32版上刊登的《河北蔚县主打古城文化牌》和2008年10月9日~10月15日(总第332期)第48版上刊登的《蔚县剪纸向产业化迈进》。

  除了“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这一罪状,网络报社派出的所谓“记者”关键,其实还是一名“无证记者”。据了解,2007年6月,网络报社违法模仿新闻记者证样式制作“新闻采访证”向报社工作人员发放,并收取押金。

  据了解,由于仿制新闻记者证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12月23日曾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网络报社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同时责成报社尽快进行整改,加强记者证的管理工作,收回并销毁所发放的非法记者证,退还所收押金。整改完成后,及时为符合新闻记者证申报资格的人员申领记者证。2009年5月,根据《网络报》存在擅自变更业务范围、违法仿制新闻记者证、新闻采编人员涉嫌敲诈勒索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同意《网络报》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的意见,决定对《网络报》进行停业整顿。

  舆论监督者也要受监督

  “以上媒体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败坏了新闻记者的良好社会形象,而且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说。谈到此次蔚县矿难“封口费”事件,该负责人表示,为避免再发生此类事件,各报刊社要对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针对媒体工作人员及记者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重点做好3项工作。
一是报刊社要建立严格的采编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思想政治素质、新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严把用人关。报刊社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及时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

  二是报刊社不得向记者站或记者下达发行及经营任务,报刊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各报刊社要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管理制度以及驻各地记者站管理情况及证件发放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纠正,并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报刊社要通过检查报刊社的管理制度和记者站的管理情况,进一步规范记者站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使记者站真正发挥新闻采访的功能。

  三是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媒体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不得以核实稿件为名要求新闻当事人提供相关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报刊社要进一步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培养新闻记者树立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舆论监督者也要受监督,希望全国新闻媒体和记者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说。该负责人表示,新闻出版总署对于新闻记者及记者站违法违规活动,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基层单位和群众如发现媒体记者从事“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以及利用新闻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新闻出版总署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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