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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三方支付新政

2010-07-05 11:51:42.0 来源:ft中文网  责编:喻小唛

摘要:
第三方支付禁令除了让我们认识到支付行业的商业环境变化之外,更给予我们如何应对此类政策,甚至如何选择所从事的或所投资的行业,很多的启发。正如洪水来袭,富了造船人。如果第三方支付企业能够找到可靠的渡河船,说不定可以抢得先机,拿到许可证,不仅化险为夷,而且说不定还能成为行业整合的急先锋。

  【CPP114】讯: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或“第三方支付禁令”),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办法》限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范围较广,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在《办法》公布的当天下午,我就收到两家网络支付企业的咨询电话,关注自己企业是否需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很显然,为数不少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受到了《办法》的严重冲击。对于数量众多的资金实力不足的中小型支付企业,更可谓是灭顶之灾,接下来的道路无非是四种选择,最理想的是融资或追加投资,申请支付许可证;其次,希望能被一些大的机构兼并,但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卖一个好价钱的;再次是在冒险活动于灰色地带,继续支撑,但很难发展壮大;最坏的结局就是被迫关闭。同时受到不利影响的还包括了预付卡业务,这条政策的影响甚至可能更大,因为预付卡的使用已经是各行各业非常普遍的做法。

  类似支付禁令这样影响行业命运的文件,并非第一次出现,相反可以说是时常有之。比如在网络视频行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门槛,除一千万注册资本的要求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资格要求,让很多民营企业难以跨越,这曾一度让很多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的网站遭受灭顶之灾。

  第三方支付禁令除了让我们认识到支付行业的商业环境变化之外,更给予我们如何应对此类政策,甚至如何选择所从事的或所投资的行业,很多的启发。

  首先,类似于第三方支付禁令这样的法规,时刻提醒着我们,即便我们认为中国已经大体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中国的市场经济仍然是管制经济,没有走出新中国最早的经济领导人陈云提出的鸟笼经济的范畴。大家时刻不要忘记我们身处笼子之中,如果触碰鸟笼,必然撞得头破血流;相反,只要碰不到笼子,就可以自由自在飞翔。市场经济改革,不过是把笼子的边界不断扩大,但笼子始终都在,而且更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笼子还是不断变化的,看似稀疏的铁丝网,可能随时会有新的政策补上。之前《支付结算管理办法》(银发[1997]393号)曾经有过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这就相当于行业的大笼子,但无非对网络支付等新形式未做详细规定,而第三方支付禁令就是填补政策稀疏地带的新的铁丝网。如果从事相关业务的公司自以为可以突破鸟笼,另辟天地,那就会撞得头破血流。因此,《办法》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一定要认清自己活动范围的边界。

  其次,对于外资或民营资本而言,特别是民营资本,选择行业时,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对于在当前中国社会和经济环境下,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应当有冷静的判断。从体制而言,中国经济仍然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国家对国有经济的定位非常明确,就是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关键领域,因此,民营企业不要试探和触碰国有经济的核心利益。《支付结算管理办法》(银发[1997]393号)曾经明确告诉过我们,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这块领地是银行的,而银行业除了有历史渊源的民族资本,如中信、民生等,基本是国有垄断经营的。支付结算作为银行的核心业务,利润固然丰厚,但并非是一般民营可以轻易涉足的领地。蓝世利做航空破产了、龚家龙做石油导致人财两空,无数个国进民退的实例告诉我们同一个道理,这个道理在第三方支付禁令这里再次得到印证,这就是《办法》给我们第二个启示,利润高的不一定是好的行业,它只能博块钱,而如果看长远的话,一般的民资,还是选择不触碰国有经济核心利益的(诸如生活消费品等)领域,才是明智的做法。

  再次,每次行业整合提示我们注意同一个现象,那就是,中国几乎各产业的集中度,除石油等极个别特殊领域,都存在过低的现象。因此,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行业整合的着力点在于提高行业集中度,而不是反垄断。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基本上还是对付外资控制中国产业的工具,在很长一段时间,还不会用于国内的产业上面。相反,用得更多的可能是保护大企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也印证了这一判断,对于像支付宝这样通过迅速扩张市场份额发展壮大起来的支付公司而言,《办法》不仅不是利空,反而是重大利好。像支付宝这样的企业完全符合取得许可证的门槛,同时,《办法》给大的支付企业进行行业整合提供了绝佳的帮助,简直就是一个大大的政策红包。这就告诉我们,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在所处行业集中度低的企业发展上,仍然是大即是美,快即是王。

  此外,如果我们关注每次的行业政策或其他政策变化,我们会注意到,基本上每项重大政策都有一个释放期。在政策出台之前,都会提前释放信息,并在行业协会等各个领域经过反复酝酿,而即便政策公布,也会留有一段时间,再正式生效。第三方支付禁令同样也并非突然袭击,相反,很长一段时间就不断从各方面释放消息,而且也经过了行业征求意见等环节,同时,即便公布,也留有三个月的生效期。这又提示企业,对所处的行业政策可能的变化信号,一定要善于捕捉,提前做出准确预判,充分利用政策释放期,这不但能给自己企业的调整赢得时间,而且给企业如何更好地占据行业位置提供参考。

  最后,我们还应当辩证地看待一个新政策的出台。首先不确定性才是真正的风险,当一个行业处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带,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反而是最大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即便是坏的政策,只要能提供一种确定性,都是有益处的。此外,在面对一项新政策时,应学会面对不利形势寻找生存发展的可能机会。《2012》中世界末日来了,仍然有人活下来,而且活下来的仍然有平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颁布后,行业内一片哀鸣。但目前经过电总局批准,全国已经有超过180家互联网站和单位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虽然未经准确统计,但估计并非全部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输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可以百度出上百家代为办证的公司。正如洪水来袭,富了造船人。如果第三方支付企业能够找到可靠的渡河船,说不定可以抢得先机,拿到许可证,不仅化险为夷,而且说不定还能成为行业整合的急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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