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社团状告造纸厂排污胜诉
2011-01-19 10:53:14.0 来源:中国纸业网 责编:刘慧
- 摘要:
- 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述两家环保公益组织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支付原告相关费用,承担该案发生的检测费、诉讼费。被告当场表示不上诉。
有限进步
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发起过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一起接受调解,一起以撤诉告终。马勇表示,当时接受调解是因为被告应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要求,完全停止了产生污染的那部分业务;同样,撤诉也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做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了诉讼目的。
马勇表示,此次贵阳的环境公益诉讼能够胜诉,得益于“地利人和”的优势。首先,贵州省此前通过相关条例,使得像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这样的民间环保社团,获得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他说,国内民间环保组织绝大多数以环境教育、培训宣传为主,能够提供专职环境法律服务的非常少,和地方环保社团共同提起诉讼的尝试,不仅能提升他们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外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度。
然而,该案的胜诉只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次有限进步。据马勇介绍,被告定扒造纸厂是一个生产能力年仅6000吨的小造纸厂,本身属于即将被关停淘汰的企业。马勇承认,如果是对当地利税有着重大贡献的大企业,这样的诉讼是否能提起,能否立案,会不会得到公正判决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各种巨大压力。
同时,根据他们的调查,定扒造纸厂从2003年开始偷排污水,以每吨造纸排放20吨污水,每年即向南明河排放10.8万吨污水,其一年的超标排污费就达数百万元。而定扒造纸厂每年所交纳的税收只有60多万元,远不足以支付南明河的污染治理费用。定扒造纸厂偷排污水,每年可为其“节省”数以万计的费用。但对南明河造成的污染损失却难以估量。法庭出示的检测报告显示,其排放的污水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几十倍。
尽管原告在法庭上强调,对定扒造纸厂造成的污染损害,保留追诉的权利。但已经关停的定扒造纸厂,注定永远无法弥补它对南明河造成的危害。
在昆明市环保局发起的云南首宗环境公益诉讼中,两名被告分别是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下称羊甫公司),以及羊甫公司主要股东注资成立的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下称三农公司)。三农公司具体负责的生猪养殖小区,为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附近的水源地大龙潭带来了污染。
2011年1月11日,云南省安宁市环保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液氨倾倒案。2010年5月22日,受私人车主雷键雇用驾驶液氨罐槽车的吴朝建,在一个村子的灌溉渠内偷排罐车内剩余液氨,导致附近村民庄稼和鱼塘遭殃。这也是云南省首例因非法排污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不过,与那些背景深厚的肇事企业或个人相比,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雷键和吴朝建均被环保人士称为“软柿子”。
2010年5月,环保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据称被昆明市中级法院搁置,至今未能立案。“环保法庭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这就是潜规则。”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表示。
有益尝试
在马勇看来,目前很多环境保护,包括节能减排,几乎全靠行政手段解决。行政执法手段的不力,致使许多企业屡查屡犯。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一些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
依靠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必须于法有据。而法律空白导致相关执法、司法部门认识存在分歧,致使环境公益诉讼在很多地方陷入困境。
一则来自云南省检察院官方网站的消息,披露了云南省尝试通过联发规范性文件乃至部门地方立法的方式,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困局。
这份名为《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文件,已经起草完毕,准备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谈及起草《意见稿》的初衷,云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兴荣说,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原告必须证明与被告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是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仅不适应环保要求,也让司法实践陷入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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