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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范食品包装材料,明确新品种范围

2012-03-15 09:31:59.0 来源:中国日报网 责编:陈培

摘要: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明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范围,要求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
 
  第六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四)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资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食品、化工、材料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验证试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条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审评机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卫生部公告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包括进口食品相关产品),不需再次申请许可。
  
  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性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重新评估: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四条使用《可用于食品的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中所列原料生产消毒剂的,应当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审评机构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建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检索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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