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授权:说不清理还乱 虚假授权问题多
2012-04-19 11:59:56.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编:喻小唛
- 摘要:
- 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作者会把网络信息传播权签给出版社后又签给其他渠道和平台,造成多重授权。对出版社来讲,这同样是一个棘手的状况.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目前数字出版的授权文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版权审查意味着大量的工作,而且没有统一规范,谁又能保证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刘方说。
那么,电子书转授权之乱象,根源究竟何在?
据业界分析,电子书出现在未经出版社授权的平台上通常是由几种情况造成的。一是出版社与中间商或平台签署协议时,不经意间把转授权的权利也签出去了,但对于使用范围、期限及收益的保障等内容却没有具体规定,“中间商”如不断地进行转授权就会造成数字版权的“失控”。这种情况在数字出版业务开展之初甚为普遍,一些技术服务商当时曾“一揽子”签下了出版社很多资源。“那时出版社对‘数字出版’的概念还没搞清楚,也没有什么经验,转授权通常出现在一份B2B(企业对企业营销)大合同中很不起眼的地方,出版社也没有在意。”岑红表示,这种模式实际上为电子书转授权混乱开了口子。
二是很多渠道和平台也会直接找到作者签约,而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作者会把网络信息传播权签给出版社后又签给其他渠道和平台,造成多重授权。对出版社来讲,这同样是一个棘手的状况,“问题的源头如果是作者,出版社在维权过程中就会出现‘两难’,毕竟作者与出版社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马晓珺指出。
当然,现实情况中还有大量不规范、不合法的操作,以至于电子书授权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越权授权、多重授权、侵权等问题。
“在国内数字技术公司先于出版社进入数字出版领域,占据了先发优势,在客观上对推动产业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出版的角度看,他们是外行人,他们不了解出版业,对作家、作品没有那么深的感情,对出版业的未来也并不关注,他们只对产品和新媒体行业的未来感兴趣。”刘方指出,一个行业的诚信如果单靠企业自律维持,显然并不现实也无法实现,从根源上讲,电子书授权混乱源于“尚无定法”。
就法律层面而言,出版社要维权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得到了授权,得到了怎样的授权,在与下游签约时也必须明确权利的种类。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产业发展,对于数字版权的界定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各种合同文件令出版社和作家们措手不及,无所适从。”据刘方介绍,目前不少出版社也是“模糊签约”,尽量把能设想到的权利都签了,有些合同中对于数字版权的描述甚至要用七八句话。
而目前经常使用的“数字版权”、“电子版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都是非法律语言。严格上来讲,业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并不明确,且出版社在与技术服务商、平台商签约时,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预付版权使用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数字版权纠纷。
那么,电子书转授权之乱象,根源究竟何在?
据业界分析,电子书出现在未经出版社授权的平台上通常是由几种情况造成的。一是出版社与中间商或平台签署协议时,不经意间把转授权的权利也签出去了,但对于使用范围、期限及收益的保障等内容却没有具体规定,“中间商”如不断地进行转授权就会造成数字版权的“失控”。这种情况在数字出版业务开展之初甚为普遍,一些技术服务商当时曾“一揽子”签下了出版社很多资源。“那时出版社对‘数字出版’的概念还没搞清楚,也没有什么经验,转授权通常出现在一份B2B(企业对企业营销)大合同中很不起眼的地方,出版社也没有在意。”岑红表示,这种模式实际上为电子书转授权混乱开了口子。
二是很多渠道和平台也会直接找到作者签约,而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作者会把网络信息传播权签给出版社后又签给其他渠道和平台,造成多重授权。对出版社来讲,这同样是一个棘手的状况,“问题的源头如果是作者,出版社在维权过程中就会出现‘两难’,毕竟作者与出版社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马晓珺指出。
当然,现实情况中还有大量不规范、不合法的操作,以至于电子书授权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越权授权、多重授权、侵权等问题。
“在国内数字技术公司先于出版社进入数字出版领域,占据了先发优势,在客观上对推动产业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出版的角度看,他们是外行人,他们不了解出版业,对作家、作品没有那么深的感情,对出版业的未来也并不关注,他们只对产品和新媒体行业的未来感兴趣。”刘方指出,一个行业的诚信如果单靠企业自律维持,显然并不现实也无法实现,从根源上讲,电子书授权混乱源于“尚无定法”。
就法律层面而言,出版社要维权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得到了授权,得到了怎样的授权,在与下游签约时也必须明确权利的种类。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产业发展,对于数字版权的界定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各种合同文件令出版社和作家们措手不及,无所适从。”据刘方介绍,目前不少出版社也是“模糊签约”,尽量把能设想到的权利都签了,有些合同中对于数字版权的描述甚至要用七八句话。
而目前经常使用的“数字版权”、“电子版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都是非法律语言。严格上来讲,业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并不明确,且出版社在与技术服务商、平台商签约时,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预付版权使用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数字版权纠纷。
- 相关新闻:
- ·苹果否认与出版商共谋操纵电子书价格 拒绝和解 2012-04-19 11:55:56.0
- ·美司法部大战电子书商:一场没有输赢的战争 2012-04-19 10:29:52.0
- ·苹果否认操纵电子书价格 拒绝和解 2012-04-19 10:10:42.0
- ·巴西出版商不服亚马逊 坚守电子书定价权 2012-04-19 08:38:26.0
- ·为什么说电子教材是更好的学习工具 2012-04-18 08:44:32.0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