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中国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
2012-05-28 13:13:20.0 来源:搜狐 责编:王岑
- 摘要:
- 宋朝初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浩繁,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宋刑统》在体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条,重新恢复原《唐律疏议》的律疏全文。
【CPP114】讯:《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即《宋建隆详定刑统》。宋朝初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浩繁,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宋刑统》在体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条,重新恢复原《唐律疏议》的律疏全文。但原篇首回顾历史沿革的文字仍删去不录,《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
“讲《宋刑统》必须提到一个人,那就是窦仪。他与其弟四人俨、侃、偁、僖相继登科,时号"窦氏五龙",又称"五子登科"。”平顶山学院历史学博士路学军在接受采访时说,“《三字经》说:"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即是描写窦禹钧与窦仪五兄弟。《宋刑统》就是以窦仪为主编纂而成的。”
窦仪(914年~966年),字可象,蓟州渔阳(今天津市蓟县)人,窦禹钧长子。后晋进士,历任后汉、后周朝官职。宋太祖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曾奉命主撰《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刑统》)三十卷、《建隆编敕》四卷。
史载:窦仪,年十五能属文,后晋高祖天福(936年~942年)中举进士。曾为滑、陕、盂、郓四镇从事。后汉初,召为左补阙,礼部员外郎。后周太祖广顺年间(95l年~953
年)改仓部另外郎、知制诰,迁翰林学士,历给事中,至礼部侍郎、权知贡举,并革新选举制度。后以父病解官,世宗亲加慰抚。父卒,终丧,拜端明殿学士。从征淮南,既平,判河南府、兼知西京留守事。恭帝即位,迁兵部侍郎。使南唐,不失旧礼。入宋,迁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并权知贡擧,又裁处郊庙器玉崇义新图,与张昭共裁定武成王庙受飨名将,及重定刑统。会王著以酒失贬官,仪素以谨厚见重于时,遂再入翰林为学士。
乾德二年(964年),旧相并罢,始命赵普平章事,但无宰相署敕,仪谓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正其职焉,从之,加礼部尚书。寻上新定四时参选条件,又定左右仆射合为百官上表之首。四年冬,仪卒,年五十三,赠右仆射。
窦仪奏请朝廷修法
“以法治国,历来如此。汉高祖进关,即"约法三章"。由此可见,立法之重要。”路学军说,“时至今日,亦不例外。”
北宋开国之初,宋太祖乾德元年七月,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宋太祖即命窦仪及权大理少卿苏晓、丞奚屿,丞张希逊,与刑部、大理法直官陈光乂、冯叔向等,同撰集之。当时重新修订《刑统》,只有六位官员,再加上一些吏人助理庶务,仅在数月间,就完成了一部行用宋朝300年的根本大法。其立法成本,只是这些官吏平常的俸禄,并未增加另外的开销。
次年编成《宋刑统》三十卷,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同年7月完成,8月,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
“讲《宋刑统》必须提到一个人,那就是窦仪。他与其弟四人俨、侃、偁、僖相继登科,时号"窦氏五龙",又称"五子登科"。”平顶山学院历史学博士路学军在接受采访时说,“《三字经》说:"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即是描写窦禹钧与窦仪五兄弟。《宋刑统》就是以窦仪为主编纂而成的。”
窦仪(914年~966年),字可象,蓟州渔阳(今天津市蓟县)人,窦禹钧长子。后晋进士,历任后汉、后周朝官职。宋太祖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曾奉命主撰《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刑统》)三十卷、《建隆编敕》四卷。
史载:窦仪,年十五能属文,后晋高祖天福(936年~942年)中举进士。曾为滑、陕、盂、郓四镇从事。后汉初,召为左补阙,礼部员外郎。后周太祖广顺年间(95l年~953
年)改仓部另外郎、知制诰,迁翰林学士,历给事中,至礼部侍郎、权知贡举,并革新选举制度。后以父病解官,世宗亲加慰抚。父卒,终丧,拜端明殿学士。从征淮南,既平,判河南府、兼知西京留守事。恭帝即位,迁兵部侍郎。使南唐,不失旧礼。入宋,迁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并权知贡擧,又裁处郊庙器玉崇义新图,与张昭共裁定武成王庙受飨名将,及重定刑统。会王著以酒失贬官,仪素以谨厚见重于时,遂再入翰林为学士。
乾德二年(964年),旧相并罢,始命赵普平章事,但无宰相署敕,仪谓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正其职焉,从之,加礼部尚书。寻上新定四时参选条件,又定左右仆射合为百官上表之首。四年冬,仪卒,年五十三,赠右仆射。
窦仪奏请朝廷修法
“以法治国,历来如此。汉高祖进关,即"约法三章"。由此可见,立法之重要。”路学军说,“时至今日,亦不例外。”
北宋开国之初,宋太祖乾德元年七月,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宋太祖即命窦仪及权大理少卿苏晓、丞奚屿,丞张希逊,与刑部、大理法直官陈光乂、冯叔向等,同撰集之。当时重新修订《刑统》,只有六位官员,再加上一些吏人助理庶务,仅在数月间,就完成了一部行用宋朝300年的根本大法。其立法成本,只是这些官吏平常的俸禄,并未增加另外的开销。
次年编成《宋刑统》三十卷,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同年7月完成,8月,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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