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432—201X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征求意见稿)
2012-09-05 10:10:00.0 来源:食品产业网 责编:陈培
- 摘要:
-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CPP114】讯: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 13432-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
——修改了基本要求;
——修改了标示内容的部分要求;
——删除了附录A。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术语和定义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特殊膳食用食品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
2.1.1婴幼儿配方食品
2.1.1.1婴儿配方食品
2.1.1.2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1.1.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1.2 婴幼儿辅助食品
2.1.2.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1.2.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1.1.3中涉及品种除外)
2.1.4 低能量配方食品
2.1.5 除2.1.1~ 2.1.4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2.2 推荐摄入量
可以满足某一特定性别、年龄及生理状况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个体每日需要的营养素摄入量。
2.3 适宜摄入量
通过观察或实验获得的健康人群中某种营养素每日的摄入量。
3 基本要求
3.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基本要求的内容。
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不应以药物名称和/或药物图形(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4 标示内容
4.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2011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4.2 食品名称
只有符合本标准2.1 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其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4.3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4.3.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及其含量。同时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示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营养物质,则还需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应国家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4.3.3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4.3.4若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质”项则可以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来标示。
4.4 贮存条件
4.4.1 如有必要,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开封后的贮存条件。
4.4.2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
4.5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4.5.1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时还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4.5.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
4.6 其他标示内容
4.6.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相关国家标准中有关于标签、说明书要求的,还应按相应国家标准中相关规定标示。
4.6.2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时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和(或)酸碱平衡的信息。
4.6.3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时应对产品的性质或特征进行描述。
4.6.4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其标签中应说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使用”、“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或类似用语。
4.7标示内容的豁免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 推荐标示内容
5.1 在标示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值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百分比标示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量,如X%。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
5.2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
5.2.1符合5.2.2~5.2.4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 5.2.2 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显著。
5.2.3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允许声称的依据。
5.2.4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2.5不应对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5.3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5.3.1符合5.2.2~5.2.4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5.3.2 所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的依据。不得声称或暗示产品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5.3.3 不应对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本标准代替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 13432-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
——修改了基本要求;
——修改了标示内容的部分要求;
——删除了附录A。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术语和定义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特殊膳食用食品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
2.1.1婴幼儿配方食品
2.1.1.1婴儿配方食品
2.1.1.2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1.1.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1.2 婴幼儿辅助食品
2.1.2.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1.2.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1.1.3中涉及品种除外)
2.1.4 低能量配方食品
2.1.5 除2.1.1~ 2.1.4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2.2 推荐摄入量
可以满足某一特定性别、年龄及生理状况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个体每日需要的营养素摄入量。
2.3 适宜摄入量
通过观察或实验获得的健康人群中某种营养素每日的摄入量。
3 基本要求
3.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基本要求的内容。
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不应以药物名称和/或药物图形(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4 标示内容
4.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2011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4.2 食品名称
只有符合本标准2.1 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其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4.3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4.3.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及其含量。同时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示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营养物质,则还需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应国家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4.3.3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4.3.4若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质”项则可以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来标示。
4.4 贮存条件
4.4.1 如有必要,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开封后的贮存条件。
4.4.2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
4.5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4.5.1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时还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4.5.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
4.6 其他标示内容
4.6.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相关国家标准中有关于标签、说明书要求的,还应按相应国家标准中相关规定标示。
4.6.2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时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和(或)酸碱平衡的信息。
4.6.3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时应对产品的性质或特征进行描述。
4.6.4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其标签中应说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使用”、“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或类似用语。
4.7标示内容的豁免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 推荐标示内容
5.1 在标示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值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百分比标示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量,如X%。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
5.2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
5.2.1符合5.2.2~5.2.4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 5.2.2 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显著。
5.2.3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允许声称的依据。
5.2.4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2.5不应对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5.3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5.3.1符合5.2.2~5.2.4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5.3.2 所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的依据。不得声称或暗示产品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5.3.3 不应对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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