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符合节能或标签标准产品将被拒入境
2013-08-01 08:33:37.0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责编:钱莹
- 摘要: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公布一项最终规定,藉此修订该局规例,拒绝不符合1975年《能源政策与节约法》及其实施规例的消费品及工业设备入境。
【CPP114】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公布一项最终规定,藉此修订该局规例,拒绝不符合1975年《能源政策与节约法》及其实施规例的消费品及工业设备入境。根据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须颁布规例,拒绝违反该法的进口产品或设备进入美国海关辖区。
为执行这些法定要求,由8月5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若接获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书面通知,指某些进口货物不符合《能源政策与节约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将拒绝该等货物入境。即使没有获接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预先通知,该局亦有权判断某些产品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商讨该等货物的处置方法。
根据最终规定,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须于书面或电子通告说明违规产品或设备的详情,以便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识别该等货物。一般来说,该局会拒绝违规产品或设备入境,但假如有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电子或书面推荐信,则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必会即时拒绝货物入境,而是在获得保证的情况下有条件地放行货物,以便进口商能对货物采取纠正行动,例如重新调整、加上标签等,使有关产品或设备符合所有适用的美国能源节约与标签标准。假如口岸主管认为,持续接纳保证金可能妨碍执法,则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额外担保。
当发生以下情况,有条件放行期将会结束,视乎何者日期最早: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向进口商发出拒绝货物入境通知书的日期;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向海关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表示有关进口货物符合规定并可以进行清关的日期;放行日期后30天结束之日。进口商可向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请延长有条件放行期,条件是须于最初的30天期内或其后获准的延续时期内提出,并得到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电子或书面推荐信。假如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知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该等违规货物未能在指定时间内修正至符合标准,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会向进口商发出拒绝入境通知,并勒令该等进口货物移交局方监管。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或会在发出拒绝入境通知时同时勒令货物移交局方监管。进口商如若违令,将被索取违约赔偿,金额相等于有关产品价值的3倍。
根据最终规定,受法例涵盖的进口货物是指已经申报作进口消费之用的产品及设备;从仓库取出作消费用途的产品及设备;或是来自外贸区作消费用途的外国商品。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为,自动化系统联网可便利执法,现正积极参与开发自动化系统,将来美国政府部门可以共享资料,处理货物将更便利,供应链也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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