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下达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通知,你的企业完成了吗?
2019-12-02 12:29:38.0 来源:环保365 责编:彭皖春
- 摘要: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政府管理部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应用、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产生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国多地加紧出台相关举措来推进这一工作的有序开展。
加强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理。各咨询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审核,切实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要把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规范编制审核报告,不断提高审核水平质量,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修订)中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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