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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印刷厂“盯上”盗版教辅书老板,侵犯著作权被判刑

2020-05-03 11:02:53.0 来源:齐鲁壹点 责编:覃子喻

摘要:
检察官提醒,印刷企业和图书销售企业要提高版权意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版、销售他人作品、图书等,不仅是违法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可能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CPP114】讯:2020年4月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菏泽曹县检察院办理的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无证印刷厂老板盗用书号印刷盗版教辅书牟利。2018年2月6日,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联合曹县文化和体育局,对位于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某居民院落进行检查时,发现无证印刷厂,现场有10余名工人正在进行印刷操作,并堆放大量成品、半成品书籍。


  经当场清点,有成品《面对面2018中考试题》630册、《试题研究2018中考试题》2975册、《英汉大辞典》1470册、《英才教程》2700册,有印刷胶版57套,有晒版机、印刷机、分页机、裁纸机、装订机等全套印刷设备。



  2018年10月26日,曹县文化和体育局将该案移送曹县公安局,曹县公安局同日立案侦查。经查,2017年初,被告人冯某某投资经营该印刷厂,在未经相关出版社授权许可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盗用出版社书号,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上述图书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总码洋)391689元。


  2019年3月29日,曹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曹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一审判决后冯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曹县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当地本土知名品牌产品较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当地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曹县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


  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办理过程中,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主动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完善行政执法、开展日常监管、普法宣传等工作。针对涉案盗版图书保管不善、刑事诉讼活动尚未结束就已销毁的普遍问题,向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保管、销毁非法出版物办法,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检察官提醒,印刷企业和图书销售企业要提高版权意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版、销售他人作品、图书等,不仅是违法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可能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消费者请擦亮眼睛,注意辨别盗版,切莫贪图便宜助长盗版侵权的不良风气,只有尊重版权,尊重创作者,我们的文化才能走得更远。”检察官说。(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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