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酒包装盒应当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2020-05-05 15:04:30.0 来源: 网络 责编:働
- 摘要:
- 酒是食品,也是产品,首先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有关食品标签、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其次,酒包装物上可能还会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必须标注之外的信息,这类信息可能属于商品包装物广告范畴,又得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第十二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中试规模以上的验证数据,目录外原料及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论证报告和相关科学依据,以及根据研发结果综合确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等;(四)产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必要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据、使用部位的说明、检验合格证明、品种鉴定报告等;(五)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六)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七)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八)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九)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十)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二)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三)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除提交保健食品注册变更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材料:(一)改变注册人名称、地址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该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二)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拟变更后的产品通用名与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三)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所增加功能项目的功能学试验报告;(四)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生产工艺等涉及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证明变更后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与原注册内容实质等同的材料、依据及变更后3批样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五)改变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拟变更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第五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第五十五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六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五)除“”之外的符号;(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第五十八条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二)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四)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第五十九条 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
第六十条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为指导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6月10日)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为指导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一、警示用语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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