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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酒包装盒应当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2020-05-05 15:04:30.0 来源: 网络  责编:働

摘要:
酒是食品,也是产品,首先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有关食品标签、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其次,酒包装物上可能还会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必须标注之外的信息,这类信息可能属于商品包装物广告范畴,又得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

    【CPP114】讯:有朋友问,制作酒包装盒应当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酒是食品,也是产品,首先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有关食品标签、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其次,酒包装物上可能还会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必须标注之外的信息,这类信息可能属于商品包装物广告范畴,又得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第三,酒包装物的包装装潢不得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这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酒包装物上的商标标注使用是免不了的,商标的标注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是药酒,还得遵守《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签的规定。酒包装物毕竟是通过印刷工艺加工出来的,由此还得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当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条例、行政规章、强制性标准,甚至公告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当然的规制依据,也是必须遵守的。


  以下是涉及到的主要法律规范,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普通酒应当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保健酒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第三十九条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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