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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进入印刷业门槛再降详细资料

2007-01-03 00:00:00.0 来源:珠海特区报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于2001年8月2日以第315号国务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从放宽行业准入、简化行政程序、明确行政责任几方面反映了印刷业的对外开放形势。原《条例》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但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各类印刷企业。根据印刷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为减轻企业负担,将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归并为一项许可证,即印刷经营许可证。其次,减少了行政部门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再次,为规范审批程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明确了行政部门完成审批的时间,规定:“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相对人的其他申请也有类似规定。最后,将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统一为出版行政部门,以防止政出多门。 新《条例》不仅强调印刷业经营者要依法经营,也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调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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