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不再新建农贸市场 生鲜食品包装要标明来源
2007-08-25 00:00:00.0 来源:厦门商报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昨日,市政府公布了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记者了解到,此次对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是根据目前市场发展的需求,并结合我市今年来已逐步实施的一些监管制度而进行的,新办法将更有力地监管我市的生鲜食品安全。
不再新建农贸市场
新《办法》的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建城区范围内,不再新设经营生鲜食品的农贸市场;原有的农贸市场应当逐步改造为生鲜超市。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造应当同步建设生鲜超市。”同时,“新设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商店,其选址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商场、商店布局规划的要求,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规定的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营业。”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的农改超工作已经步入了轨道,由旧农贸市场改造的4家农改超超市也已经投入使用,预计到年底新的农改超超市会增加到10多家。在生鲜超市逐步推广的同时,市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对生鲜超市的经营品种、数量、各类货品的比例等都做了相应的规范,这将更有力地监管全市的生鲜食品消费市场。
看标签就知产品来源
新《办法》的第十二条要求:“经过初级加工并且有包装的生鲜食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等。”另外,第十七条第一款也修改为:“生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购进生鲜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建立购货台账,并将其经营的生鲜食品名单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系统。”
据记者调查了解,目前在我市一些生鲜超市内,几乎所有的粗加工生鲜产品都已经按新法规的标签标准执行。并且超市内都设有相应的公示栏,通过公示栏,消费者就可以看到所购买的生鲜产品的检验检疫单据、上市凭证。对一些包装的生鲜产品,也可通过上市凭证上的上市号,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系统查询,轻松地了解到这些产品的产地、供货商等信息。
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
此外,在新的《办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将经营的生鲜食品名单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以及经营者销售按规定应经净化而未经净化或者虽经净化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贝类水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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