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后的印业协会
2007-09-06 00:00:0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后,正确认识与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行业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对这一关系,笔者认为可作如下理解。
行业协会是指公民、企业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具有如下特性:
1.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并运行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指导行业协会建设的主要法律规范。
2.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是为行业提供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3.行业协会介于政府、企业之间,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有关行业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主管单位的职责,是正确认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关系的依据:
第一,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经其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行业协会解散、分离、合并、终止,要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主要有五项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监督、指导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3)负责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协会的清算事宜。
第五,行业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行业协会虽然是独立于政府的一种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不属于政府;但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是相互依赖、合作的关系,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可以参与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活动,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政府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法规,政府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完成某种任务。另外,行业协会如违反政府法令开展违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国印刷行业协会的成长和发展还不成熟,协会会员自理意识还弱,印刷协会在与政府脱钩后怎样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问题处于探索时期,协会的各种工作制度还未建立健全,向心力、权威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协会的发展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协会更应当与行业主管部门紧密协作,同时主管部门也不能认为与协会脱钩后就可以撒手不管,而应当学会从以前的直接管理到现在的间接管理的转变,进一步加强对协会的指导和引导。
编辑语 近年来,随着发展观念的转变,发展模式的创新,印刷业的增长方式逐渐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同时,在坚持政府管理部门引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至关重要。围绕发展做文章,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真正发挥印刷行业协会在促进印刷业繁荣发展中的应有作用是行业协会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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