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两项规定:图书出版需四大资格
2008-04-09 09:14:03.0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责编:张奕波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日前签署署长令,颁布《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两《规定》将分别于今年5月1日和6月1日起施行。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图书出版单位设立条件和程序、图书的出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细化、明确的规定。关于图书定义,包括“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正式写入作为企业(法人)准入、资格准入、市场准入、人员准入四大准入的资格准入制度。“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对于图书的监督管理,该规定从属地管理原则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对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如果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或者未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依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情节将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两《规定》出台是出版业深化改革实践的需要,也是加强依法行政的需要,四大准入与业界紧密相关。通过注册,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出版单位的管理,有利于行政机关管理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抓管理,通过管人管导向、管质量。职业准入和岗位准入两个准入制度的建立,将为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强编辑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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