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个印机类旧产品禁止进口
2008-04-09 00:00:00.0 来源:http://www.chinaxwcb.com 责编:尤思佳
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8年第22号公告),共有1816个海关编码商品被列入该目录。其中包括23个印机类商品(含打印机和复印机),其禁止方式为旧机电产品进口;包括2个印刷油墨商品(黑色印刷油墨和其他印刷油墨),其禁止方式为出口;还包括98个纸和纸板类商品,其禁止方式为出口。此外,公告还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等)。
新增商品多 与造纸印刷无关
公告称,该目录主要根据2008年国家进出口税则,对此前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编码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其中包括新增高污染的禁止类商品目录39个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598个。
据了解,新增的39个高污染的商品是应此前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而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这39个商品与造纸业和印机业无关。此次目录调整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此外,公告称,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0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过渡期等有关规定按原公告执行。
造纸印机类商品 调整不大
就印机类商品而言,与2007年发布的两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相比,2008年版目录有些微调,新增了4个商品,调整了1个商品编码。新增的4个商品为:其他具有打印和复印两种功能的机器(8443319010)、其他具有打印、复印或传真中两种及以上功能的机器(8443319090)、接触式图像传感器(扫描头)(8443992001)、热敏打印头(8443992002),其禁止方式均为旧机电进口。此外,数字印刷设备的零件的商品编码由8443992000改为8443992090。
就造纸类商品而言,新增了2个商品:回收(废碎)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出口(4707900010),电解电容器原纸进口(4805911000)。其他回收纸或纸板的商品编码由4707900090改为4707900000。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禁止方式 |
1687 |
8443319010 |
其他具有打印和复印两种功能的机器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88 |
8443319090 |
其他具有打印、复印或传真中两种及以上功能的机器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89 |
8443321100 |
专用于税目8471所列设备的针式打印机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90 |
8443321200 |
专用于税目8471所列设备的激光打印机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91 |
8443321300 |
专用于税目8471所列设备的喷墨打印机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92 |
8443321900 |
专用于税目8471所列设备的其他打印机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93 |
8443322101 |
幅宽>60cm的喷墨印刷设备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94 |
8443329010 |
传真机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95 |
8443329090 |
其他印刷(打印)机、复印机和电传打字机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96 |
8443391100 |
将原件直接复印(直接法)的静电感光复印设备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97 |
8443391200 |
将原件通过中间体转印(间接法)的静电感光复印设备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98 |
8443392100 |
带有光学系统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699 |
8443392200 |
接触式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700 |
8443392300 |
热敏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701 |
8443392400 |
热升华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702 |
8443393100 |
数字式喷墨印刷机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703 |
8443393200 |
数字式静电照相印刷机(激光印刷机)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704 |
8443393900 |
其他数字式印刷设备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705 |
8443399000 |
其他印刷(打印)机、复印机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706 |
8443911000 |
印刷用辅助机器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707 |
8443992001 |
接触式图像传感器(扫描头)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708 |
8443992002 |
热敏打印头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1709 |
8443992090 |
其他数字印刷设备的零件 |
旧机电产品进口 |
备注:1、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我国上述出口机电产品售 后维修业务的除外
2、禁止旧机电产品进口包括零部件、拆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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