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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严格规定食品标签 印刷或迎新机遇

2009-03-02 08:48:29.0 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责编:覃丽妮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了高票通过。这部长达十章104条的法律,对食品的标签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同时也对标签的印刷提出了新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在人大会议上获高票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标签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有18处提到了食品标签问题,具体是: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款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第九款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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