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厂严守“诉讼时效” 成功追讨5年欠款
2010-02-25 00:00:0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责编:Quincy
【CPP114】讯:原告:北京某印刷厂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关键词:追讨欠款 诉讼时效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一些印刷企业在向客户追讨欠款时,常常遭遇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的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诉讼案:北京某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为追讨货款,将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由于印刷厂提供了合同、送货单及每年讨要欠款的对账单等证据,印刷厂胜诉。2月3日,此案原告方印刷厂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电话采访。
印刷厂与科技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印刷厂诉称:2002年,科技公司向印刷厂发来传真,委托印刷厂为其加工防伪商标。当年3月,双方正式签订加工合同和技术指标合同。合同签订后,印刷厂开始为科技公司加工送货。至2004年2月,印刷厂一共向科技公司提供了3.6万余元的加工定做物,但科技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当时,科技公司因组建新公司资金紧张,要求延缓付款并且承诺欠款一定会解决,印刷厂同意了其请求。
到2009年7月,自这笔欠款产生已有5年时间,其间印刷厂多次讨要未果。无奈之下,印刷厂将科技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给付欠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
庭审现场诉讼时效成辩论焦点
2009年8月,此案开庭审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科技公司对于印刷厂讨要货款的诉请辩称:印刷厂的诉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且具体的情况自己也不清楚,故不同意印刷厂的诉讼请求。
印刷厂为证明诉讼时效未过,提供了传真、合同、送货单,2005年1月、2006年6月、2007年5月科技公司签收的对账单凭证3张,及2008年10月科技公司采购经理向印刷厂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据证明印刷厂一直在向科技公司追讨欠款。另外,印刷厂还提供了输液器包装袋订货技术协议书和包装袋对账单,证明双方延续业务往来(价金与本案无关)。
科技公司认可盖章的合同的真实性,但是对印刷厂提供的证据中有具体签字人名的单据不认可。科技公司表示:这些证据上的签字的人员中,有王某和何某。何某原是采购经理,2008年被调到另一公司做经理,之后与公司发生矛盾辞职,由于何某是与公司闹矛盾走的,因此他出具的证词的效力科技公司表示怀疑。科技公司希望印刷厂提供一份证据的复印件进行核实,希望给一些时间重新质证。
一审判决科技公司支付货款
2009年9月,在科技公司并未出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审核认为,印刷厂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能证明印刷厂完成了合同义务,能证明科技公司至今尚欠价款3.6万余元,能确认印刷厂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过期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算起。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科技公司主张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第二次开庭时无故缺席,放弃了庭审质证的权利,且不能提交抗辩证据,仅以其答辩理由不足以对抗印刷厂提交证据的可信度及证明力。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印刷厂货款3.6万余元,并偿付逾期货款利息。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印刷厂提交的3个对账单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其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证人何某2005年至今已不在科技公司工作,印刷厂的举证不符合法规规定。
2009年12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采纳。印刷厂与科技公司之间长期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印刷厂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证据,科技公司一审时不到庭参加诉讼,事实上放弃了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印刷厂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科技公司在已放弃诉讼权利后提出的上诉理由,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训诫注意讨要欠款的诉讼时效
近年来,印刷企业追讨欠款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其中一些涉及诉讼时效问题。“那笔欠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我们已经没必要还了。”一些印刷企业在追讨欠款时,有时会听到这样的回答。那么,在这方面,印刷企业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一般应为两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法律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对于印刷企业而言,一方面,要尽量选择讲诚信、守承诺的合作对象,减少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如果遭遇客户欠款不还,就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印刷企业如不及时行使权利,而是躺在权利上“睡觉”,一旦超过诉讼时效,虽然实体权利没有丧失,但丧失了胜诉权,“沉睡”的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在上述案例中,印刷企业虽然在对方欠款5年之后才提起诉讼,但这期间,它不仅保留了印刷合同和送货单,而且每年都会留下对方签收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这样,诉讼时效中断,有效诉讼时间重新计算,最终印刷企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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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关键词:追讨欠款 诉讼时效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一些印刷企业在向客户追讨欠款时,常常遭遇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的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诉讼案:北京某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为追讨货款,将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由于印刷厂提供了合同、送货单及每年讨要欠款的对账单等证据,印刷厂胜诉。2月3日,此案原告方印刷厂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电话采访。
印刷厂与科技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印刷厂诉称:2002年,科技公司向印刷厂发来传真,委托印刷厂为其加工防伪商标。当年3月,双方正式签订加工合同和技术指标合同。合同签订后,印刷厂开始为科技公司加工送货。至2004年2月,印刷厂一共向科技公司提供了3.6万余元的加工定做物,但科技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当时,科技公司因组建新公司资金紧张,要求延缓付款并且承诺欠款一定会解决,印刷厂同意了其请求。
到2009年7月,自这笔欠款产生已有5年时间,其间印刷厂多次讨要未果。无奈之下,印刷厂将科技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给付欠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
庭审现场诉讼时效成辩论焦点
2009年8月,此案开庭审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科技公司对于印刷厂讨要货款的诉请辩称:印刷厂的诉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且具体的情况自己也不清楚,故不同意印刷厂的诉讼请求。
印刷厂为证明诉讼时效未过,提供了传真、合同、送货单,2005年1月、2006年6月、2007年5月科技公司签收的对账单凭证3张,及2008年10月科技公司采购经理向印刷厂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据证明印刷厂一直在向科技公司追讨欠款。另外,印刷厂还提供了输液器包装袋订货技术协议书和包装袋对账单,证明双方延续业务往来(价金与本案无关)。
科技公司认可盖章的合同的真实性,但是对印刷厂提供的证据中有具体签字人名的单据不认可。科技公司表示:这些证据上的签字的人员中,有王某和何某。何某原是采购经理,2008年被调到另一公司做经理,之后与公司发生矛盾辞职,由于何某是与公司闹矛盾走的,因此他出具的证词的效力科技公司表示怀疑。科技公司希望印刷厂提供一份证据的复印件进行核实,希望给一些时间重新质证。
一审判决科技公司支付货款
2009年9月,在科技公司并未出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审核认为,印刷厂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能证明印刷厂完成了合同义务,能证明科技公司至今尚欠价款3.6万余元,能确认印刷厂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过期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算起。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科技公司主张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第二次开庭时无故缺席,放弃了庭审质证的权利,且不能提交抗辩证据,仅以其答辩理由不足以对抗印刷厂提交证据的可信度及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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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最终驳回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训诫注意讨要欠款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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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刷企业而言,一方面,要尽量选择讲诚信、守承诺的合作对象,减少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如果遭遇客户欠款不还,就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印刷企业如不及时行使权利,而是躺在权利上“睡觉”,一旦超过诉讼时效,虽然实体权利没有丧失,但丧失了胜诉权,“沉睡”的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在上述案例中,印刷企业虽然在对方欠款5年之后才提起诉讼,但这期间,它不仅保留了印刷合同和送货单,而且每年都会留下对方签收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这样,诉讼时效中断,有效诉讼时间重新计算,最终印刷企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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