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涉及的三大法律问题
2011-06-03 09:03:33.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责编:Victoria
- 摘要:
- 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还有待强化。“走出去”必须要了解版权输入国的需求。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加强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版权认证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特别是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形式、公共服务的能力还制约着我国“走出去”的步伐。
【CPP114】讯:“十二五”期间版权贸易如何“走出去”,是版权界从业者共同关注的话题。而在目前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产业要想“走出去”并且能健康地走好走远,就需要版权从业者能从版权法律保护的角度来考虑。那么究竟版权贸易“走出去”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在“走出去”过程中从版权保护角度能够提供哪些法律保护;目前版权保护又面临哪些主要问题;在推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怎样发挥版权保护作用等问题,成为版权界的专家、学者不断研究探讨的课题。
从法律角度看“走出去”应注意什么
从法律角度看,“走出去”意味着“版权的对外贸易”。一般是指在国内依法享有版权作品的相关权利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许可境外一定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在特定区域内使用被许可的相关权利。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涉及三大法律问题:
问题一:作品及其著作权的有效性。“走出去”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作品及其著作权。这就要了解和掌握著作权自身具有的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只有具有合法、有效、有市场竞争力或者潜在市场价值的作品,才能确保我们不仅能够“走出去”,而且能够走得踏实、走得更远。因此,具有原创性、可传播性、可持续性、可增长性的作品,才是我们能够走出去的前提。
问题二:“走出去”的主体,即从事版权贸易中的主体必须是适格主体。从法律方面来讲应当包括3类人,即权利所有人、权利的行使人、权利人或权利行使人的合法代理人。至于权利的行使人、合法代理人也可能更多的是版权公共服务机构。
问题三:“走出去”的途径和形式是“合同”。在签订版权输出合同过程中,要仔细审查被许可方的资质,是否有履约能力;要对版权输出国家的著作权法和合同法进行充分了解,审查合同的约定是否与输出国家的法律相冲突;要了解版权输出国家的版权保护方式与我国的差异;以及输出国参加国际公约及与我国是否签订有双边协定等。在具体内容方面,要对输出版权的使用对象、使用方式、期限、地域、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同时,要特别关注合同中有关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处理方式的规定,如管辖问题、仲裁问题、适用法律问题等。
“走出去”面对的法律保护
从国际层面讲,由于版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因此我国版权“走出去”离不开相关国家的合作与配合。从版权的国际保护来说,国际上已经形成了许多相关版权保护的公约,均从不同方面在法律上对国际版权保护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
从国内层面看,我国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版权的行政管理,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现有法律制度和相关措施能够为版权“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尽管有些制度和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现有制度基本上可以满足我们“走出去”所需要的相关法律保护。
从版权交易的途径、方式和对象来看,版权交易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著作权转让制度;著作权质押制度和其他实现著作权价值的方式。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版权交易的对象,即应当关注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一束权利,任何一种或者几种、或者全部都可以作为交易对象。因此,交易对象必须具体、明确。
“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语言、文化的兴趣日趋浓厚,但我国的对外版权贸易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确实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还有待强化。“走出去”必须要了解版权输入国的需求。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加强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版权认证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特别是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形式、公共服务的能力还制约着我国“走出去”的步伐。
从法律角度看“走出去”应注意什么
从法律角度看,“走出去”意味着“版权的对外贸易”。一般是指在国内依法享有版权作品的相关权利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许可境外一定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在特定区域内使用被许可的相关权利。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涉及三大法律问题:
问题一:作品及其著作权的有效性。“走出去”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作品及其著作权。这就要了解和掌握著作权自身具有的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只有具有合法、有效、有市场竞争力或者潜在市场价值的作品,才能确保我们不仅能够“走出去”,而且能够走得踏实、走得更远。因此,具有原创性、可传播性、可持续性、可增长性的作品,才是我们能够走出去的前提。
问题二:“走出去”的主体,即从事版权贸易中的主体必须是适格主体。从法律方面来讲应当包括3类人,即权利所有人、权利的行使人、权利人或权利行使人的合法代理人。至于权利的行使人、合法代理人也可能更多的是版权公共服务机构。
问题三:“走出去”的途径和形式是“合同”。在签订版权输出合同过程中,要仔细审查被许可方的资质,是否有履约能力;要对版权输出国家的著作权法和合同法进行充分了解,审查合同的约定是否与输出国家的法律相冲突;要了解版权输出国家的版权保护方式与我国的差异;以及输出国参加国际公约及与我国是否签订有双边协定等。在具体内容方面,要对输出版权的使用对象、使用方式、期限、地域、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同时,要特别关注合同中有关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处理方式的规定,如管辖问题、仲裁问题、适用法律问题等。
“走出去”面对的法律保护
从国际层面讲,由于版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因此我国版权“走出去”离不开相关国家的合作与配合。从版权的国际保护来说,国际上已经形成了许多相关版权保护的公约,均从不同方面在法律上对国际版权保护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
从国内层面看,我国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版权的行政管理,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现有法律制度和相关措施能够为版权“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尽管有些制度和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现有制度基本上可以满足我们“走出去”所需要的相关法律保护。
从版权交易的途径、方式和对象来看,版权交易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著作权转让制度;著作权质押制度和其他实现著作权价值的方式。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版权交易的对象,即应当关注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一束权利,任何一种或者几种、或者全部都可以作为交易对象。因此,交易对象必须具体、明确。
“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语言、文化的兴趣日趋浓厚,但我国的对外版权贸易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确实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还有待强化。“走出去”必须要了解版权输入国的需求。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加强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版权认证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特别是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形式、公共服务的能力还制约着我国“走出去”的步伐。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