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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因索要“用字费”被起诉

2011-06-15 08:56:29.0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编:Victoria

摘要:
日前,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天和公司在有关药品包装上的字体使用不侵犯方正的著作权。上海梅高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包装设计者被列为诉讼第三人。此案已被受理,据悉,这是我国首例著作权领域的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的诉讼。
  【CPP114】讯:日前,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天和公司在有关药品包装上的字体使用不侵犯方正的著作权。上海梅高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包装设计者被列为诉讼第三人。此案已被受理,据悉,这是我国首例著作权领域的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的诉讼。

  天和公司诉称:2011年4月初,方正公司给天和公司发律师函,称天和公司未经方正公司的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长时间、大规模、大范围地使用方正字体作品,侵犯了方正公司的权益,应就上述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刊登道歉声明来消除影响;而且,该律师函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达成解决方案,否则,方正公司将可能在不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采取行政措施等在内的一切措施。

  不久,方正公司又用电子邮件发来了一份协议的扫描件,即方正公司与某著名啤酒集团公司签订的《方正字库产品许可使用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是该啤酒集团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人民币80万元购买方正字库的10年使用权,意在向天和公司表明只有这样购买方正字库使用权才可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的事实经过,足以说明天和公司受到了“特定知识产权影响”,即受到了来自方正公司的侵权警告乃至侵权威胁,可能对天和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天和公司认为:本案中天和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倩体字库”软件,如果作为设计公司的第三人梅高公司未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和使用了方正公司的“倩体字库”软件,方正公司可以起诉作为设计公司的第三人侵权。天和公司作为设计结果的用户,向作为设计公司的第三人支付对价,获得设计成果,本身就是一个消费者,并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天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字库中的单字,由于判断其独创性的标准难以确定,不能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予以保护。

  有知识产权专家表示,此案是我国首例著作权领域的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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