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印刷六合彩不知犯法?
2011-07-01 06:45:02.0 来源: 责编:喻小唛
- 摘要:
- 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计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相关的企业总数超过一百万家,那么,在这些从事印制行业的人员眼里,对于印刷法律常识究竟了解几何?政府和协会除了规范行业行为之外,对于法律引导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这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CPP114】讯:2011年4月6日,长沙开福区公安分局通泰街派出所摧毁辖区内一非法码书码报印刷点,经警方调查,嫌疑人居然凭自己的想象在码报上登载“中奖秘诀”,以此吸引居民注意,获得不法收入。
该印刷场所位于一栋用于租赁的居民楼,1楼是麻将馆,2楼便是印刷点。在2楼,记者看到了陈姓姐妹的母亲,老人说自己与两个女儿一起生活,平日发现有居民看印刷品,以为这种印刷品没问题。如果不是警察来,还不晓得这是犯法行为。
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计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相关的企业总数超过一百万家,那么,在这些从事印制行业的人员眼里,对于印刷法律常识究竟了解几何?政府和协会除了规范行业行为之外,对于法律引导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这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斯宾诺莎曾经说过:“无知并非理由”。
近几年,印刷工业总产值持续上升,这充分说明我国是一个印刷包装需求大国,而一个诚信、和谐、稳定、公平的印刷行业整体发展环境是保障企业健康良好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下,印刷包装法律知识普及尤其重要。普法实际上给出了一个默示的假定,无知未必不是违法受罚的理由,而消除无知首先就要做到法律的普及,一方面,从业人员因为获得了法律知识,所以更有意愿、也更有能力提出权利诉求和获取司法救济,可以提高印刷人的整体素质,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印刷“六合彩”竟然不知道犯法的事件;另一方面,政府除了促进法律知识普及,联合协会及媒体的力量,将普法知识做得更全面,还应联合各方面的力量,把相关的印刷标准修改好、制订好,为推动我国包装印刷业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毫无疑问,中国印刷界仍然需要普法。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普法工作都不能松懈。
和印刷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该印刷场所位于一栋用于租赁的居民楼,1楼是麻将馆,2楼便是印刷点。在2楼,记者看到了陈姓姐妹的母亲,老人说自己与两个女儿一起生活,平日发现有居民看印刷品,以为这种印刷品没问题。如果不是警察来,还不晓得这是犯法行为。
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计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相关的企业总数超过一百万家,那么,在这些从事印制行业的人员眼里,对于印刷法律常识究竟了解几何?政府和协会除了规范行业行为之外,对于法律引导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这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斯宾诺莎曾经说过:“无知并非理由”。
近几年,印刷工业总产值持续上升,这充分说明我国是一个印刷包装需求大国,而一个诚信、和谐、稳定、公平的印刷行业整体发展环境是保障企业健康良好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下,印刷包装法律知识普及尤其重要。普法实际上给出了一个默示的假定,无知未必不是违法受罚的理由,而消除无知首先就要做到法律的普及,一方面,从业人员因为获得了法律知识,所以更有意愿、也更有能力提出权利诉求和获取司法救济,可以提高印刷人的整体素质,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印刷“六合彩”竟然不知道犯法的事件;另一方面,政府除了促进法律知识普及,联合协会及媒体的力量,将普法知识做得更全面,还应联合各方面的力量,把相关的印刷标准修改好、制订好,为推动我国包装印刷业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毫无疑问,中国印刷界仍然需要普法。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普法工作都不能松懈。
和印刷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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