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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签有新规 新药说明不忽悠

2006-06-01 08:58:07.0 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责编:sand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要求,从今天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今后消费者购买2006年6月1日起出厂的新药,要看清是否有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

    药监局相关人士强调,今后药品说明书一定要突出“通用名”,用黑、白两色的大字体体现在包装正面上,且不能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特别是商品名的字体不能超过通用名字体的一半,而以前的标准恰好相反。如商品名为护彤颗粒的通用名是“氨酚磺那敏颗粒”。包装上突出通用名意味着:今后消费者可以通过比较通用名就可以比较价格,而不会被各个厂家的纷繁复杂的商品名所误导。

    此外,注射剂、OTC非处方类药品在禁忌症方面还须增加药品辅料的成分和辅料的禁忌症,药品标签需加上“警示语”。警示语不仅包括对药品安全性的警告,也含有药品禁忌症、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等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针对目前部分药品说明书中成分一项标注不完全。有的药品在标注了几味药后,加个“等”字,便省略其他药品成分。一种名为“气管炎丸”的药品现有说明书中仅标注11味成分,而实际成分有33味。新《规定》要求药品说明书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此外,还指出,药品生产企业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由该企业承担。

    新的规定还强调,在药品外包装上也必须有使用说明。以往,有些药品只有在小盒包装上有注明使用说明,在外包装上没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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