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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印刷行业一周相关政策法规

2012-03-08 08:51:07.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编:王岑

摘要:
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CPP114】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推广至所有进出口企业
  
  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进出口业务的印刷相关企业,可关注此项政策。
  
  《通知》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北京工商局宣布停收企业年检费
  
  北京市工商局3月2日宣布,自2011年检年度起,停收50元企业年检费用。从今年起,企业通过邮寄方式就可申报年检。网上申报通过后,参检企业可按照系统提示连同其他年检年报材料以邮寄方式报所在地工商机关,有效解决年检高峰期企业排队等候问题。
  
  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今年将实施全程“电子化”年检年报,采用数字认证证书网上申报制,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网上公示,无须上报纸质材料,实现外资企业年检、代表机构年报网上全程办理。
  
  这对北京的印刷企业、在北京的外资印企以及外国印刷相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是一个利好消息。
  
  印企获得的政府补贴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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