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公司一审被判赔偿44万余元
2012-03-12 09:36:12.0 来源:南通网 责编:陈培
- 摘要:
- 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江苏包装行业首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方南通新宇印铁烘房制造有限公司、曹拥军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方华宇公司经济损失443548元。
【CPP114】讯: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江苏包装行业首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方南通新宇印铁烘房制造有限公司、曹拥军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方华宇公司经济损失443548元。
同类设备亮相市场外观功能相差无几
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印铁涂料铁烘房等专业包装设备的全国优秀包装企业。经过多年技术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出拥有自主品牌的印铁涂料铁烘房等系列产品,并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等多项荣誉。同时,这些系列产品的问世也为华宇公司在同行业竞争赢得了先机,为企业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007年开始,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与华宇公司产品在外观和功能上都基本相同烘房设备,在销售价格上明显低于华宇公司同类产品,这使得华宇公司流失了不少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经过调查后发现,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是一家名为南通新宇印铁烘房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而企业的法人竟是华宇公司离职的原职工曹拥军。
原来在1992年至2000年间,曹拥军在华宇公司从事烘房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工作,在此期间他利用便利条件,窃取和复印了华宇公司载有技术秘密的烘房设备图纸2000余张,于2002年与人合伙出资组建了新宇公司。利用窃取来的技术图纸,新宇公司制造出了与华宇公司相同的烘房产品,在市场上拉走了大批华宇公司的客户,非法获利56万元。2007年10月15日,华宇公司向通州区工商局提出控告,第二天通州区工商局在新宇公司内发现了印有华宇公司名称的印铁涂料烘房设备技术图纸2000多张。2008年10月6日,通州工商局对新宇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新宇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技术图纸。然而,新宇公司法人曹拥军不思悔改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继续生产和制造相关设备。为此,华宇公司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提起诉侵权者。
关键技术不为人知侵权行为暴露无遗
对于华宇公司状告新宇公司及其曹拥军侵犯华宇公司的商业秘密,新宇公司及其法人曹拥军辩称是通过拆解市场上的同类产品和华宇公司的产品,获取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信息问题。
经法院调查和相关部门鉴定表明,华宇公司涉案图纸包含有烘房前后同步传动的机电一体化系数,高速进铁输送无级调速、快速吸附和释放的缓冲系统与烘房传动系统的同步系数等9项关键技术点应不能为相关领域内的公众所知悉,法院认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同时,法院审理过程中,新宇公司及其曹拥军未提供其生产涉案印铁涂料铁烘房设备所使用的技术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对其主张的通过拆解同类产品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意见,亦未提供测绘数据。法院认为,反向工程应当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本案审理中,新宇公司、曹拥军均未提供其实际测绘、分析所获得的技术数据,且其在以非法手段获取了华宇公司所有的大量涉案技术图纸后,已实际非法窃取了华宇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其持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合法,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情况,3月9日下午,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南通新宇印铁烘房制造有限公司及法人曹拥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宇公司经济损失443548元。
同类设备亮相市场外观功能相差无几
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印铁涂料铁烘房等专业包装设备的全国优秀包装企业。经过多年技术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出拥有自主品牌的印铁涂料铁烘房等系列产品,并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等多项荣誉。同时,这些系列产品的问世也为华宇公司在同行业竞争赢得了先机,为企业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007年开始,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与华宇公司产品在外观和功能上都基本相同烘房设备,在销售价格上明显低于华宇公司同类产品,这使得华宇公司流失了不少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经过调查后发现,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是一家名为南通新宇印铁烘房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而企业的法人竟是华宇公司离职的原职工曹拥军。
原来在1992年至2000年间,曹拥军在华宇公司从事烘房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工作,在此期间他利用便利条件,窃取和复印了华宇公司载有技术秘密的烘房设备图纸2000余张,于2002年与人合伙出资组建了新宇公司。利用窃取来的技术图纸,新宇公司制造出了与华宇公司相同的烘房产品,在市场上拉走了大批华宇公司的客户,非法获利56万元。2007年10月15日,华宇公司向通州区工商局提出控告,第二天通州区工商局在新宇公司内发现了印有华宇公司名称的印铁涂料烘房设备技术图纸2000多张。2008年10月6日,通州工商局对新宇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新宇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技术图纸。然而,新宇公司法人曹拥军不思悔改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继续生产和制造相关设备。为此,华宇公司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提起诉侵权者。
关键技术不为人知侵权行为暴露无遗
对于华宇公司状告新宇公司及其曹拥军侵犯华宇公司的商业秘密,新宇公司及其法人曹拥军辩称是通过拆解市场上的同类产品和华宇公司的产品,获取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信息问题。
经法院调查和相关部门鉴定表明,华宇公司涉案图纸包含有烘房前后同步传动的机电一体化系数,高速进铁输送无级调速、快速吸附和释放的缓冲系统与烘房传动系统的同步系数等9项关键技术点应不能为相关领域内的公众所知悉,法院认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同时,法院审理过程中,新宇公司及其曹拥军未提供其生产涉案印铁涂料铁烘房设备所使用的技术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对其主张的通过拆解同类产品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意见,亦未提供测绘数据。法院认为,反向工程应当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本案审理中,新宇公司、曹拥军均未提供其实际测绘、分析所获得的技术数据,且其在以非法手段获取了华宇公司所有的大量涉案技术图纸后,已实际非法窃取了华宇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其持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合法,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情况,3月9日下午,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南通新宇印铁烘房制造有限公司及法人曹拥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宇公司经济损失443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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