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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2012-06-12 08:53:1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编:陈培

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CPP114】讯: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延边长白山印务有限公司、佳鹏霁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汕头市鑫瑞纸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拟逐步开展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近日,上述全资子公司已分别完成了有关增资事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1、延边长白山印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22401400000014,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由“贰仟零肆拾玖万捌仟陆佰美元”变更为“贰亿壹仟零贰拾壹万捌仟捌佰元人民币”,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2、佳鹏霁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105201124,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由“200万元”变更为“6200万元”,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3、汕头市鑫瑞纸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500400002155,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由“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变更为“壹亿陆仟肆佰肆拾捌万元人民币”,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上述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鑫瑞纸品有限公司、佳鹏霁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延边长白山印务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03020329200088149;
  
  汕头市鑫瑞纸品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开设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03020319113001717和2003020329200091590;
  
  佳鹏霁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55918799110502;
  
  延边长白山印务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58817624274;
  
  以上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仅用于公司以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2、子公司汕头市鑫瑞纸品有限公司环保型高档防伪包装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3、子公司佳鹏霁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创意设计中心项目;
  
  4、子公司延边长白山印务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
  
  二、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风来、朱志远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或上述全资子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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