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明年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2-12-25 10:18:06.0 来源: 财政部网站 责编:江佳
- 摘要:
-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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