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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规实施解读 外向型印企迎来四大利好

2013-04-07 14:19:07.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责编:钱莹

摘要:
4月1日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管理办法》对相关问题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管理办法》简化、优化了出口退(免)税服务流程,对国内印刷企业尤其是2,000多家外向型印刷企业来说,能马上体现出其便捷与规范
  【CPP114】讯: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针对《管理办法》发布了2013年第12号公告,对相关问题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相关解读档的出台,是对《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增强了《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管理办法》简化、优化了出口退(免)税服务流程,使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更加便捷与规范。对国内印刷企业尤其是2,000多家外向型印刷企业来说,确实能够马上体现出其便捷与规范。
  
  变化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
  
  根据《公告》第五条第三项,为适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管理办法》中涉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
  
  实际工作中,外向型印刷企业为保证自身利益多以信用证形式承接国外订单,本来出口收汇的时间就较长,在收到银行收汇水单后再到外汇管理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然后才能到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而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人民银行监管力度的加强,各商业银行本身即具备核实企业出口收汇真实性的职能,此次《公告》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废止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不仅避免了外汇管理局与银行间的重复工作,也能够极大缩短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间,进而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
  
  变化二:明确退运时的退税处理方式
  
  《公告》第二条第十二项: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由于《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在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情况时,采取本年度的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退回已退(免)税款的不同处理方式。
  
  例如,北京某大型印刷企业在进行2012年度会计审计与税务审计时,对一笔加工值为25万美元欧洲某国退回需重新加工的精装书籍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双方就「销售退回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产生了分歧,并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从而形成对同一经济事项出具了两种不同的审计报告。《公告》的及时出台,明确了企业在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情况时全部采用负数冲减法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使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得到了统一,也使该印企能及时修正税务审计报告,避免了会计审计报告与税务审计报告资讯不一致的尴尬。
  
  变化三:完善特殊情况下的退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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