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机耗材市场“掏心”硒鼓现象须加强监管
2013-04-10 10:23:53.0 来源:消费日报网 责编:陈莎莎
- 摘要:
- 近日,江苏无锡工商局查获了一批没有外包装的HP硒鼓,经鉴定被查获的硒鼓确是HP公司的产品,但据当事人供述,一些HP打印机的大经销商为了获取超额利润,用加粉的旧硒鼓将原装打印机所附带的硒鼓偷换出来,然后以比市场价略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业内俗称之为“掏心货”。
【CPP114】讯:近日,江苏无锡工商局查获了一批没有外包装的HP硒鼓,经鉴定被查获的硒鼓确是HP公司的产品,但据当事人供述,一些HP打印机的大经销商为了获取超额利润,用加粉的旧硒鼓将原装打印机所附带的硒鼓偷换出来,然后以比市场价略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业内俗称之为“掏心货”。
针对销售“掏心”硒鼓的行为,因为硒鼓本身为HP公司的产品,包装以及产品上打的商标也还是HP,不能通过商标法进行规制。而且产品本身又不存在质量问题,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是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来定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只能责令销售者改正,而不能没收所查获的硒鼓。
如果将上游经销商偷换硒鼓与下游销售者分销硒鼓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其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偷换硒鼓打印机的销售环节,而其非法获利则体现在“掏心”硒鼓的销售环节。就整体行为而言,其效果类似于把加粉的旧硒鼓当真货来销售,但比后者更为隐蔽。而执法部门在查获此类硒鼓后却不能没收,责令改正的手段也不足以保证涉案硒鼓不流入市场,从而无法从根本上斩断其获利手段。
针对此种现象的出现,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加强跨辖区工商合作联动。发现此类案件线索,在摸清上水道后及时通知货源所在地工商部门,开展对上游经销商的突击检查及询问调查,从源头上打击违法行为。二是加强与打印机生产厂家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案情通知厂家,由厂家对涉案经销商作出相应的处理甚至取消代理资格;同时提示厂家不仅要做好作为独立商品出售硒鼓的防伪措施,还要增加打印机中附随硒鼓的防伪识别手段。三是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打印机耗材消费者不要去购买无包装的硒鼓,提醒打印机购买者注意查看随机附带的原装硒鼓有无异常,发现情况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针对销售“掏心”硒鼓的行为,因为硒鼓本身为HP公司的产品,包装以及产品上打的商标也还是HP,不能通过商标法进行规制。而且产品本身又不存在质量问题,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是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来定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只能责令销售者改正,而不能没收所查获的硒鼓。
如果将上游经销商偷换硒鼓与下游销售者分销硒鼓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其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偷换硒鼓打印机的销售环节,而其非法获利则体现在“掏心”硒鼓的销售环节。就整体行为而言,其效果类似于把加粉的旧硒鼓当真货来销售,但比后者更为隐蔽。而执法部门在查获此类硒鼓后却不能没收,责令改正的手段也不足以保证涉案硒鼓不流入市场,从而无法从根本上斩断其获利手段。
针对此种现象的出现,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加强跨辖区工商合作联动。发现此类案件线索,在摸清上水道后及时通知货源所在地工商部门,开展对上游经销商的突击检查及询问调查,从源头上打击违法行为。二是加强与打印机生产厂家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案情通知厂家,由厂家对涉案经销商作出相应的处理甚至取消代理资格;同时提示厂家不仅要做好作为独立商品出售硒鼓的防伪措施,还要增加打印机中附随硒鼓的防伪识别手段。三是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打印机耗材消费者不要去购买无包装的硒鼓,提醒打印机购买者注意查看随机附带的原装硒鼓有无异常,发现情况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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