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将不得标驰名商标
2013-06-28 08:24:50.0 来源:羊城晚报 责编:陈莎莎
- 摘要:
- 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但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
【CPP114】讯: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但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应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亮点
最高赔偿额拟提至200万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工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销毁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二是将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由“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审查时长或不得超九个月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审查时间较长,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明确审查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九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六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作适当延长。
单一颜色商标或不可注册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增加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新要素,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开的,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在此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上述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应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亮点
最高赔偿额拟提至200万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工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销毁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二是将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由“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审查时长或不得超九个月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审查时间较长,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明确审查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九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六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作适当延长。
单一颜色商标或不可注册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增加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新要素,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开的,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在此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上述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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