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零售业价格新规8月实施 称重剔除包装重量
2013-07-08 08:29:38.0 来源: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 责编:陈莎莎
- 摘要:
- “不得使用‘全市最低价’等无从考证的用语误导消费者;如有柜台不参加促销活动,经营单位不得对外宣称‘全场促销’;商品称重时包装物不得计价……”自8月1日起,荣成将实施新的零售业价格行为规定,对商品明码标价、商品促销价格行为等进行规范。经营单位若严重违规,将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CPP114】讯:“不得使用‘全市最低价’等无从考证的用语误导消费者;如有柜台不参加促销活动,经营单位不得对外宣称‘全场促销’;商品称重时包装物不得计价……”自8月1日起,荣成将实施新的零售业价格行为规定,对商品明码标价、商品促销价格行为等进行规范。经营单位若严重违规,将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眼下正是各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开展各类年中促销的火爆阶段,但特价品究竟比原价优惠了多少,消费者并不清楚,营业员也不会主动告知。“特价品会不会是商家特意提高商品原价再进行打折促销的‘障眼法’?”7日上午,市民刘女士接受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疑虑。
针对刘女士的这一观点,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新出台的《荣成市零售行业价格行为规定》中第四章对商品促销价格行为做出了几条规定。比如促销商品的“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价格交易,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提示某种商品为“特价”的,其价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7日内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新规定还对商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了明确要求,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各种商品标价签必须经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并应同时标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除此之外,经营单位必须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提供包装的食品、蔬菜等商品,包装物重量应按规定予以剔除,不得计价出售。如果经营单位有价格违规行为,市物价部门将对其实施警告、没收违规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为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零售行业的价格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该局已于7月初召开会议,向全市58家经营单位详细解读了新规定的具体内容,并且将新规定的详细内容公布到该局官方网站上。市物价部门12358价格举报电话已与“民生110”求助热线联网,消费者可随时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价格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眼下正是各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开展各类年中促销的火爆阶段,但特价品究竟比原价优惠了多少,消费者并不清楚,营业员也不会主动告知。“特价品会不会是商家特意提高商品原价再进行打折促销的‘障眼法’?”7日上午,市民刘女士接受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疑虑。
针对刘女士的这一观点,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新出台的《荣成市零售行业价格行为规定》中第四章对商品促销价格行为做出了几条规定。比如促销商品的“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价格交易,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提示某种商品为“特价”的,其价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7日内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新规定还对商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了明确要求,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各种商品标价签必须经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并应同时标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除此之外,经营单位必须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提供包装的食品、蔬菜等商品,包装物重量应按规定予以剔除,不得计价出售。如果经营单位有价格违规行为,市物价部门将对其实施警告、没收违规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为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零售行业的价格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该局已于7月初召开会议,向全市58家经营单位详细解读了新规定的具体内容,并且将新规定的详细内容公布到该局官方网站上。市物价部门12358价格举报电话已与“民生110”求助热线联网,消费者可随时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价格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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