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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公司被判支付两年高温津贴

2013-07-19 09:29:11.0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责编:陈莎莎

摘要:
酷暑到来,不少劳动者都面临高温作业,不少有关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也多了起来。日前,清溪镇一家印刷公司就在一宗劳动争议诉讼中因未能证明工人在33℃以下作业被判支付高温津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随着举证责任分给用人单位,高温津贴请求获支持的案件大幅增加。
  【CPP114】讯:酷暑到来,不少劳动者都面临高温作业,不少有关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也多了起来。日前,清溪镇一家印刷公司就在一宗劳动争议诉讼中因未能证明工人在33℃以下作业被判支付高温津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随着举证责任分给用人单位,高温津贴请求获支持的案件大幅增加。
  
  2009年12月1日,杨某入职东莞市清溪镇某印刷公司担任切纸部作业员一职。2012年12月18日,杨某正式离职。离职时,杨某与公司因工资结算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其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同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至2012年间的夏季高温津贴,共计2250元。
  
  杨某表示,在公司工作3年期间,其一直在一楼简陋铁皮房的切纸部工作,该铁皮房直接被暴晒,无空调等有效防暑降温设施,室温超过33℃属于高温作业,公司应自每年的6月至10月按每月15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高温津贴。印刷公司则表示,杨某是处于室内工作,且在室内有安装风扇等降温设备,其并未达到高温津贴的条件。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虽然双方确认杨某的作业场所安装风扇和喷淋设备,但印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作业场所的温度在33℃以下,且杨某亦认为风扇和喷淋设备不足以使作业场所的温度降至33℃以下,故法院对印刷公司主张不予采信。印刷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杨某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考虑到杨某是于2012年12月25日提起劳动仲裁的,法院依法核算其2010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18日期间的高温津贴,最后判令印刷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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