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标签未标注质量等级食品案的思考
2013-07-29 10:02:08.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责编:钱莹
- 摘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正式实施以来,质监局接到食品标签方面的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新的标准对食品的标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更新,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有多部法律竞合情况,在这一前提下,笔者认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选择:首先考虑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其次考虑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后法优于前法。据此,笔者认为上文的观点一选择的处罚依据是不恰当的。
三是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处理,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为打击食品行业的违法行为而孤军奋战的打假勇士是值得尊敬的。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但是也存在负面影响,比如有的职业打假人一旦发现食品标签出问题,故意购买很多标签有问题的产品,然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对其购买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表面上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实际上把打假作为获取高额回报的生财之道,此类行为是有悖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对此,执法人员不能硬搬法律罚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把握好自由裁量权,既要通过适当处罚来遏制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又要给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被动违法的企业接受教育、改过自新的机会,做到客观公正,罚过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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