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经济杠杆撬动企业减排积极性
2014-09-10 08:56:53.0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编:徐赳赳
- 摘要:
- 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规定的“十二五”期间需要重点治理的4项污染物,《通知》确定了此次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
除此之外,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还确定了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对此,王金南解释说,根据现行排污收费规定,在每一污水排放口,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绝对数较小,一般不会进入排放口前3项,就不能征收排污费,也无法促使企业主动治理。为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通知》规定:在每一污水排放口,5类重金属污染物无论是否排在前3项,均须征收排污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力度,促进重金属污染治理。
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据了解,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行排污费实行“环保部门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统管”的征收模式。
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环保部门主要有两种核定排污费的方式: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
为准确核定排污费,《通知》要求各地一方面要强化监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为了将更多的污染企业纳入收缴范围,提高排污费的收缴效率,《通知》要求,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必须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大幅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吴健介绍说,为确保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通知》主要提出4方面举措:一是加强执法检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做好信息公开。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三是明确进度要求。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推广自动监控设施应用,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四是建立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王金南介绍说,排污费收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调整排污费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与其他经济政策一起倒逼行业自主进行转型和调整,用经济杠杆‘撬动’企业污染减排积极性,推动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王金南表示。
除此之外,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还确定了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对此,王金南解释说,根据现行排污收费规定,在每一污水排放口,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绝对数较小,一般不会进入排放口前3项,就不能征收排污费,也无法促使企业主动治理。为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通知》规定:在每一污水排放口,5类重金属污染物无论是否排在前3项,均须征收排污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力度,促进重金属污染治理。
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据了解,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行排污费实行“环保部门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统管”的征收模式。
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环保部门主要有两种核定排污费的方式: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
为准确核定排污费,《通知》要求各地一方面要强化监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为了将更多的污染企业纳入收缴范围,提高排污费的收缴效率,《通知》要求,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必须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大幅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吴健介绍说,为确保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通知》主要提出4方面举措:一是加强执法检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做好信息公开。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三是明确进度要求。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推广自动监控设施应用,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四是建立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王金南介绍说,排污费收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调整排污费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与其他经济政策一起倒逼行业自主进行转型和调整,用经济杠杆‘撬动’企业污染减排积极性,推动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王金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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