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产品加入复原乳 包装上要醒目标注
2005-09-22 12:45:00.0 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责编:ge yan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
近一个时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国办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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