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保护后台实名内情 提供手机等个人真实信息
2012-12-25 10:34:33.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编:王岑
- 摘要:
-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CPP114】讯: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是否实行网络“实名制”的问题,李飞在说明中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
至于监管层面,决定草案则明确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
后台身份管理
据李飞介绍,决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其中,决定草案中关于保护公民电子信息的内容,占据了绝大多数。
李飞在说明中表示,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收集并使用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决定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草案将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同相关方都纳入到监管之中,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李飞表示。
而在决定草案相关条款中,亦对公民的相关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
比如,一旦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此外,对于网络身份管理的内容,亦成各方关注焦点。
决定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之所以有此规定,李飞解释,当前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即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因此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据他介绍,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要求固定电话、手机等电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须提供身份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李飞称。
并非“急就章”
据悉,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去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就推进网络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是否实行网络“实名制”的问题,李飞在说明中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
至于监管层面,决定草案则明确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
后台身份管理
据李飞介绍,决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其中,决定草案中关于保护公民电子信息的内容,占据了绝大多数。
李飞在说明中表示,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收集并使用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决定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草案将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同相关方都纳入到监管之中,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李飞表示。
而在决定草案相关条款中,亦对公民的相关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
比如,一旦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此外,对于网络身份管理的内容,亦成各方关注焦点。
决定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之所以有此规定,李飞解释,当前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即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因此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据他介绍,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要求固定电话、手机等电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须提供身份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李飞称。
并非“急就章”
据悉,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去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就推进网络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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