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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12:27:56.0 来源: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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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使用,表现为将自己的商品包装、装潢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文字、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设计得完全一样,如果不借助仪器检查或采用特殊手段,很难发现其虚假性,极易导致购买者误认。其二是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所谓近似,是指仿冒行为人使用的商品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近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或混淆后果。主要部分是指商品包装、装潢中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注意的部分,是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性特征的部分。
只要主要部分或整体印象上近似,即使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文字、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有细微或者无实质性的差别,也可以认定为仿冒行为。判断是否为近似使用,应以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会发生误认或混淆后果为标准,不能以专家的注意力或者需借助特殊检验方法和手段才能辨别真伪为依据。
一般地,仿冒行为的必然结果是导致购买者误认或混淆。如果购买者在客观上已经发生了误认或者混淆,那么,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必然作了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因此,《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如何认定“近似”规定了推定的原则,即“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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