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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12:27:56.0 来源: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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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114】讯:[案情]
原告大同市甲洗涤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日,其前身为大同市某洗涤剂厂、大同市蓝浪洗涤剂厂。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洗涤剂、化妆品、生物制品、泡花碱,加工吹塑包装纸、包装。
1983年5月30日,大同市某洗涤剂厂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签发的第1776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名称为“蓝浪”,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涤浆”;1997年9月7日,大同市蓝浪洗涤剂厂取得该局签发的第1092862号商标注册证,商标名称为“蓝浪”,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涤剂、干洗剂、香波、护发素、润丝、洗面奶、洗衣浆粉、洗发剂、厕所清洗剂、浴液”。
1997年2月25日、2001年10月12日,“蓝浪”商标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次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2000年7月,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编发的洗涤用品行业统计信息和洗衣膏工业信息显示,大同市蓝浪洗涤剂厂1999年洗衣膏产量和销售量为同行业指标之最。
2000年10月10日,原告与大同某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制作合同,委托大同某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对蓝浪牌洗衣膏外包装箱进行箱体包装装潢设计,并于2001年2月份投入市场。被告大同市乙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6日,经营范围为洗涤用品及工业民用清洗剂的生产销售。2002年9月6日,被告委托北京集佳商标专利事务所在第3类“洗涤剂等”商品上申报“蓝帆+LANFAN+图形”商标,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目前该申请正在审查中。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供的大同某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外包装设计版样和外包装箱样式,其外包装正面:左上方为放大的粗线条的斜体字“蓝浪”,左下方为横排“增白洗衣膏”;右边分三行排列,第一行为“第二代多多用途法国香料配方”;第二行左侧为“鲜晶”,右侧为“蓝浪”外边用椭圆圈住,下方为“R”;第三行为生产单位“大同市甲洗涤剂有限责任公司”。
背面:第一行为“中国洗衣浆下一个市场热点”并将“热点”二字用红色字体放大;第二行处于整个版面的中心位置“仍是蓝浪洗衣膏”,并用红色特大字体突出“蓝浪”二字;第三行为生产单位“大同市甲洗涤剂有限责任公司”。侧面为表格状的关于产品品名“第二代多用途增白洗衣膏”、规格、数量、体积、净重、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厂址及电话、传真、邮编等相关内容。
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供的公证处(2002)城证字第1650号证据保全公证书关于东北地区销售“蓝帆”洗衣膏的现场勘验、拍照和外包装样式,其外包装下面:左上方为放大的粗线条的斜体字“蓝帆”,左下方为横排“增白洗衣膏”;右边分三行排列,第一行为“第二代多用途法国香料配方”;第二行左侧为“超强”,右侧为“蓝帆”外边用椭圆圈住;第三行为生产单位“大同市乙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背面:第一行为“中国洗衣浆下一个市场热点”并将“热点”二字用红色字体放大;第二行处于整个版面的中心位置“仍是蓝帆洗衣膏”并用红色特大字体突出“蓝帆”二字;第三行为生产单位“大同市乙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侧面为表格状的关于产品品名“第二代多用途增白洗衣膏”、规格、数量、体积、净重、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厂址及电话、传真、邮编等相关内容。
从上述原告甲公司生产的“蓝浪”洗衣膏外包装装潢设计与被告乙公司生产的“蓝帆”洗衣膏外包装装潢设计之比对,两者除了“蓝浪”与“蓝帆”的产品标识和生产单位名称有所不同外,在外包装装潢的字体及其排列、相关广告语的用词和突出部位以及版式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 原告甲公司起诉称:被告乙公司生产的蓝帆洗衣膏外包装箱与原告生产的第二代多用途蓝浪洗衣膏外包装箱装潢的色彩、形状、排列设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造成和原告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和因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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