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税法为内资印企送红包
2008-01-03 00:00:0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法律法规原文】
新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利好三:高新技术企业得到特殊待遇
【相关解读】
新税法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也就是说,以前只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高新技术企业所独享的“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今后无论是否在开发区内,只要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15%的低税率。
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界定,将“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界定为首要条件,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与新税法规定的25%税率相比,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对印刷企业来说,无疑有很大的吸引力。“印刷技术在不断发展,印刷行业也是政府支持发展的行业,过去也有印刷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界定,希望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有条件的印刷企业也应积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待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后,争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何春亮说。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