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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税法为内资印企送红包

2008-01-03 00:00:0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老的外资企业可享受5年的过渡期照顾,这意味着长达10多年的内外资企业“异税”时代走向终结。

“税率降了,扣除宽了,优惠多了”,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了这样的声音。中国印刷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资产财务部部长何春亮解析认为:新税法将会为印刷业带来七大利好。

【法律法规原文】

新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利好一: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纳税平台

【相关解读】

新年第一天,内资企业将收到一个“大红包”——2008年1月1日起,内资企业高达33%的所得税率一举降至2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内外资企业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何春亮说。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内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从33%降为25%。由于一些外资企业本来就享受24%或者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使得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对处于大出版生产链中的印刷业而言,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在出版、印刷、发行三个行业中,印刷业是开放最早的行业。目前我国的印刷业已形成了国有、民营、三资企业三足鼎立的局面,印刷业的投资领域实现了对外开放,在华外资印刷企业达2000余家。统一所得税率,将大大减轻内资印刷企业的税负,使内外资印刷企业居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法律法规原文】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利好二:印企税收减轻职工收入增加

【相关解读】

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内资企业对此的关注度仅次于所得税率的调整。但2007年3月颁布的新税法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一直到2007年12月新税法实施条例出台,方才有了一个让内资企业满意的解释:“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对很多内资印刷企业而言,这的确能从很大程度上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何春亮说。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除外),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何春亮举例说,假设某内资印刷企业职工月薪为2600元,除该职工本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按照老税法,企业需为他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及计提费用支付所得税,即2600元减去税前扣除标准1600元等于1000元,1000元乘以33%的企业所得税率等于330元;按照2600元实发工资的17.5%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需按照税前扣除标准1600元进行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即1000元乘以17.5%再乘以33%的企业所得税率等于57.75元。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为该职工支付387.75元的所得税。而按照新税法,只要这笔工资支出合理,即可全额扣除,企业无需对此缴纳所得税。对内资印刷企业而言,这种政策变化对他们减轻人工成本压力和引入中高级人才都十分有利。换言之,企业也可以在不增加人工的情况下,提高职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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