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渡扬:关于进一步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建议
2012-03-12 10:26:35.0 来源:人民网 责编:王岑
- 摘要:
- 针对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近年国家先后出台了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2005年9月5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2007年11月30日)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2010年4月1日)。
【CPP114】讯:针对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近年国家先后出台了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2005年9月5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2007年11月30日)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2010年4月1日)。这些标准的实施开启了我国商品包装规范化管理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要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还需要作坚持不懈的努力。毋庸讳言,目前商品过度包装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地存在,如据北京市环卫部门统计:每年产生的近300万吨垃圾中,各种商品的包装物约为83万吨,其中60万吨为可减少的过度包装物。
过度包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造成资源浪费。据测算,城市生活垃圾里面有三分之一是包装性垃圾,其中一半以上属于过度包装。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紧缺,同时又是世界上过度包装、豪华包装情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的包装废弃物价值达4000亿元。包装原材料来源于木材、石油、钢铁等,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
2、侵害消费者利益。市场上过度包装泛滥,巨额的包装成本最终要由消费承担。在商品的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过度包装导致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质次价高的商品;而在更多的时候,包装成本的增高,使得消费者被迫以更高的价格得到同样的消费品,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3、严重污染环境。包装品基本上都属于一次性用品,用完即弃,具有使用周期短、废弃量大、难以回收利用的特点,容易造成永久性污染。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压力很大,商品过度包装助长环境污染,与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相悖,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4、助长奢靡之风。“天价烟酒”、“天价月饼”时有出现,对请客送礼、夸豪竞奢的不良风气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时候甚至成为变相行贿、利益输送的工具,这不仅背离了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也不利于廉政建设。
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在欧美发达国家,过度包装的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引起重视,不少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单行法,如德国的《包装条例》、荷兰的《包装盟约》、法国的《包装条例》和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等。而我国涉及包装行业的规范散见于行业法规和规章、标准中,有标准无法律。
第二、现行的国家标准尚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为标准覆盖的商品种类有限,集中于食品和化妆品,未涉及其他如保健品、药品、高档服装、高档饰品等突出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的领域;标准的内容仅涉及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包装成本,对包装的材料、材质没有明确要求,存在规范空白区;现行的国家标准强制力不够,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仅4.2.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均为推荐性条款。
第三、执行和监管不到位,多头执法且执法部门的职责界定不够明确,执法手段有限,处罚力度偏弱。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统一的包装法,缺乏对包装行业的法律规范。抓紧参照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研究订立单行法,对过度包装进行立法限制,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职责分工,使治理过度包装工作有法可依。
过度包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造成资源浪费。据测算,城市生活垃圾里面有三分之一是包装性垃圾,其中一半以上属于过度包装。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紧缺,同时又是世界上过度包装、豪华包装情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的包装废弃物价值达4000亿元。包装原材料来源于木材、石油、钢铁等,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
2、侵害消费者利益。市场上过度包装泛滥,巨额的包装成本最终要由消费承担。在商品的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过度包装导致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质次价高的商品;而在更多的时候,包装成本的增高,使得消费者被迫以更高的价格得到同样的消费品,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3、严重污染环境。包装品基本上都属于一次性用品,用完即弃,具有使用周期短、废弃量大、难以回收利用的特点,容易造成永久性污染。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压力很大,商品过度包装助长环境污染,与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相悖,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4、助长奢靡之风。“天价烟酒”、“天价月饼”时有出现,对请客送礼、夸豪竞奢的不良风气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时候甚至成为变相行贿、利益输送的工具,这不仅背离了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也不利于廉政建设。
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在欧美发达国家,过度包装的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引起重视,不少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单行法,如德国的《包装条例》、荷兰的《包装盟约》、法国的《包装条例》和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等。而我国涉及包装行业的规范散见于行业法规和规章、标准中,有标准无法律。
第二、现行的国家标准尚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为标准覆盖的商品种类有限,集中于食品和化妆品,未涉及其他如保健品、药品、高档服装、高档饰品等突出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的领域;标准的内容仅涉及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包装成本,对包装的材料、材质没有明确要求,存在规范空白区;现行的国家标准强制力不够,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仅4.2.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均为推荐性条款。
第三、执行和监管不到位,多头执法且执法部门的职责界定不够明确,执法手段有限,处罚力度偏弱。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统一的包装法,缺乏对包装行业的法律规范。抓紧参照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研究订立单行法,对过度包装进行立法限制,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职责分工,使治理过度包装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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