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标签未标注质量等级食品案的思考
2013-07-29 10:02:08.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责编:钱莹
- 摘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正式实施以来,质监局接到食品标签方面的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新的标准对食品的标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CPP114】讯:案情
2012年7月20日,某市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收到举报人Y(职业打假人)电话举报,反映该市M县G食品企业生产的规格为500g/袋、批次为20120516的干枣未标注质量等级。举报人Y提出如下要求:(1)要求食品企业G对其已经购买的干枣产品以购买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2)要求M县质监局对G食品企业进行处罚;(3)要求M县质监局将处理结果给以书面答复。
为了对举报内容做进一步核实,M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跟举报人取得了联系,举报人Y向M县质监局提供了购买该批干枣的产品实物及购物小票,执法人员核实了购买票据并对产品实物进行了拍照。
2012年7月23日,M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G食品企业进行检查,通过查阅相关生产记录发现G食品企业于2012年5月16日生产过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为100袋。经过G食品企业对产品实物相片的核实,承认该产品为本企业生产,认可举报人Y举报内容的真实性。随后,G食品企业对已售出的部分产品进行了召回,并主动与举报人Y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G食品企业给以举报人Y适当赔偿,举报人Y对案件处理表示不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最后G食品企业将和解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报告提交到了M县质监局。
解析
本案中G食品企业生产的干枣产品标准GB/T5835-2009《干制红枣》已经明确了质量等级,并有质量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1.4条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G食品企业未按该条款要求标注质量等级,存在违法行为,就本案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G食品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处罚依据为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理由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修订版,该规定于公布当日实施。该规定是《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进行的修订,是专门针对食品标签的规定,应优先考虑,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则处罚过重,不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
- 相关新闻:
- ·标签标识不合规 67种保健食品长治下架 2013-07-29 09:58:03.0
- ·瘕m坊吡~ o 2013-07-29 08:39:37.0
- ·国际市场:谈越南标签市场概览 2013-07-25 10:56:20.0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