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经济杠杆撬动企业减排积极性
2014-09-10 08:56:53.0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编:徐赳赳
- 摘要:
- 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CPP114】讯: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不低于2003年标准的两倍,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经济杠杆如何促进企业污染减排?政府如何保证排污费政策落实到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旧制度沿用十多年
“半折优惠”活动将结束
排污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噪声和固危废物排污费。上世纪70年代末,为促进环境保护,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排污收费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方式等问题。同年,原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总工程师王金南介绍说,在2003年规定具体征收标准时,国家就考虑了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所有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
虽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实施至今的十多年时间里,对筹措污染治理资金、防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十多年前的征收标准只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那么如果再加上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目前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显然过低。”王金南表示,过低的征收标准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同时,由于旧制度没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不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等新问题也开始凸显。
如何引导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生态效率上,将被动的节能减排变为主动的节能减排?加强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势在必行。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不低于2003年标准的两倍。也就是说,沿用十多年的“半折优惠”活动将正式结束,新的收费标准将不低于测算成本。
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经济杠杆如何促进企业污染减排?政府如何保证排污费政策落实到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旧制度沿用十多年
“半折优惠”活动将结束
排污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噪声和固危废物排污费。上世纪70年代末,为促进环境保护,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排污收费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方式等问题。同年,原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总工程师王金南介绍说,在2003年规定具体征收标准时,国家就考虑了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所有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
虽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实施至今的十多年时间里,对筹措污染治理资金、防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十多年前的征收标准只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那么如果再加上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目前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显然过低。”王金南表示,过低的征收标准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同时,由于旧制度没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不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等新问题也开始凸显。
如何引导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生态效率上,将被动的节能减排变为主动的节能减排?加强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势在必行。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不低于2003年标准的两倍。也就是说,沿用十多年的“半折优惠”活动将正式结束,新的收费标准将不低于测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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