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染减排:“十三五”时期 如何“负重爬坡”
2014-12-04 10:39:02.0 来源:环境保护杂志 责编:顾颖莹
- 摘要:
- 污染减排持续推进,但行业仍然不均衡、进度不平衡、指标不全面
污染减排持续推进,但行业仍然不均衡、进度不平衡、指标不全面
总量控制制度是随着工业的发展、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而产生的,并已经成为工业污染防治的核心制度。“九五”期间,总量控制被首次提出;“十一五”期间,总量控制制度得到全面发展,形成了包含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和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三大措施在内的完善、有效的总量控制制度;到“十二五”期间,控制因子从两项主要污染物发展为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钢铁、电力、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重点行业及污水处理厂全面开展自动在线监测和中控系统建设。
但总体而言,大部分关注度都倾向于设定的几个重点行业,对其他行业减排措施要求不足,综合因子、常规因子的治理问题难以解决,无法有效控制烟粉尘、营养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及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减排要求尚未拓展为对工业行业污染防治的全过程、全方位管控。
另外,减排工作在大、小企业间的推进力度不均衡。重点行业、大中型企业好抓易管,减排潜力相对也大。但减排工作往往以环境统计范围内大企业为主,占工业企业数量80%的小企业及大量微型企业未纳入总量控制范围。而这些被忽略的企业往往治理水平不高,甚至存在偷排漏排情况,环境污染严重。如河北农村形成的旧轮胎灰色走廊、河南家庭式木炭小作坊,均因生产工艺简陋、无污染防治措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减排责任逐级落实,政策日趋完善,但仍有部分地区执行力度不足
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国发[2007]36号)、《“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等文件,使污染减排成为对地方政府考核的中心任务。环境保护部也出台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等规章,规范了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各地纷纷形成了系统性的规范、措施、环境经济政策。山西、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等省份分别出台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浙江、贵州省出台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湖北省出台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出台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8家中央企业也与环境保护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强化了企业减排目标责任考核。
总量控制制度仍以行政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进一步推动工作的内生动力,致使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治污减排的执行力度不足,存在未按期完成目标责任书项目建设、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虚报减排项目、减排台账弄虚作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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